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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7-08-21 11:35来源:佳木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键词:餐厨废弃物生活垃圾固体废物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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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58页)

(五)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由区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法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74页)

第二十六条 (法律责任)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区城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收运作业不符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的或未在规定的时间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于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76页)

(二)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76页)

(三)未将餐厨废弃物运送到指定处置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于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76页)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有破损现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于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76页)

第二十七条 (法律责任)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未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和定期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四款第58页)

第二十八条 (法律责任)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76页)

第二十九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许可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与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77页)

第三十条 (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市)可借鉴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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