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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

2017-09-07 14: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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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七)编制实施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规划,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组织开展城市绿色交通设施建设。

(八)负责城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及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制定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城市扬尘控制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九)编制全省集中供热和清洁取暖规划,加快热力管网建设,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加快推动以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集中供热锅炉房供热为主,燃气、电力、热泵、工业余热等其他能源供热为辅的城市供热体系建设。 (十)指导做好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内容作为交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交通专项规划中编制环境影响分析篇章或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二)负责公路路界内污染治理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地方港航管理部门开展港口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指导港口企业组织实施港口污染防治。推进集疏港煤炭铁路运输,禁止我省港口接收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

(三)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体系,鼓励市民低碳绿色出行和道路营运车辆使用清洁能源。推动城乡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绿色廊道建设。

(四)督促地方海事机构依法对机动运输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行的噪声污染防治。

(五)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加强对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治危险货物污染环境。

(六)制定本行业扬尘污染治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制定重污染天气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防治道路扬尘污染。

第二十六条 水利部门

(一)指导市县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二)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对市的考核,组织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划定禁采、限采区。

(三)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划定水功能区,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

(四)依法查处非法采砂、侵占河道阻碍行洪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在水资源开发相关专项规划中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指导督促水利工程项目落实环境保护要求。

(六)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提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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