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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

2017-09-07 14: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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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海洋)管理部门

(一)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 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二)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对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审核阶段,应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

(三)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开展矿山开发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企业对因矿山开发造成的土地损毁、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和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四)负责采矿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依法发放、吊销采矿许可证。负责查处违法违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露天矿山的行为。对查处无证开采的矿山,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

(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管理耕地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配合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六)加强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七)负责建立规范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推进地热资源的科学有序开发利用。监督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与规范。

(九)组织海洋水域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开展国土、海洋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

(十)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及海洋违法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的保护工作。依法组织开展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十一)负责海洋倾倒(废弃物)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一)将环境保护列入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二)将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基础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城市蓝线划定工作,加强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三)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共同统筹各类规划,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明确管制措施,合理确定城市开发边界。

(四)加强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排水管网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开展乡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统一管理体制。推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配合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部门编制并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五)指导城市、县城公共供水建设与管理,负责公共供水厂出水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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