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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临汾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10-12 08: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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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71)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加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等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72)按照边调查边治理、先规划后实施的原则,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于2017年底前制定市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省环保厅备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委等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73)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城市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以襄汾县、侯马市工矿企业排放重金属区域为重点,开展工矿企业及其周边区域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参加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74)以城市周边污水灌溉耕地为重点,科学组织开展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耕地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完成省下达的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

参加单位:市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75)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应建立在土壤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治理修复的责任单位应根据受污染土壤的特征及其对地下水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修复后土壤的利用目的,科学制定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实行转移联单管理,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的有害物质分析报告及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市环保部门报告,并对土壤开挖、运输过程中环境污染采取防控措施,严禁将受污染土壤随意倾倒。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报市环保部门,并向社会公开。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修复工程,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维护、运营修复设施。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严格落实国家土壤治理与修复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治理修复责任不落实、在土壤污染调查评估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加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委等

5.落实监督目标任务

(76)2017年起,县级环保部门每季度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部门定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按规定时间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加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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