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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排污许可执法经验及启示

2017-12-06 08:13来源:中国环境战略与政策作者:李媛媛 李丽平等关键词:排污许可制排污许可证排污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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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稽查检测

为了保证排污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许可要求,台湾地区环保部门会对排污企业进行稽查检测。一方面,监督企业定期检测或设置在线监测设备,自行检查排污行为是否违反排放标准。具体工作由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检验测定机构实施进行,台湾地区的企业一般选择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相关监测设施建设及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并保证采样设施符合相应规范。另一方面,环保部门委托第三方到现场进行采样分析污染排放浓度。为了防止第三方检测公私配合企业修改相关检测数据,台湾地区环保部门对定期进行检测的企业也要做相关的检测监督。

(三)处罚措施

企业一旦申请许可证成功,若违反许可证中的规定,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充分体现“守法成本低、违法成本高”的基本原则,台湾地区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罚法”和不当利得处罚。

1.“行政罚法”

若出现许可证查核不符和规定或者违法“空气污染防制法”或“水污染防制法”的情况,环保部门有权责令企业限制改正并提交相应罚款。情节严重者,需要停工或废除该企业排污许可证。通常,台湾地区环保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给排污企业预留90天的限期改善时间并提交改善计划书,环保部门会对企业进行复查,若还未达到要求,根据台湾地区“空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负责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新台币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针对水排污许可证,《水污染防制法》中也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若出现违反水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处新台币6万至2000万元罚款,限期未完成补正,按次处罚。情节重大者,得令停工或停业、废止许可证(文件)或勒令歇业。

以大气排污许可证为例,针对不同的违法条款,例如未按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标准、空气恶化时,未执行紧急防制措施等,空气污染防制法中明确了不同的应处罚缓计算方式(具体见表2),主要考虑了污染程度(A)、危害程度(B)和污染特征(C),其中A和B根据实际的超标情况和污染物的属性进行了相关赋值,C是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发生日(含)前一年内违反相同条款累计次数。针对不同的场所,计算公式也存在差异,例如针对企事业单位,罚款公式为:A×B×C×10万;针对非企事业单位,罚款公式为A×B×C×2万。罚款的公式表明,一是违反的次数越多,罚款金额越大;二是当发现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时,会追溯以前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2.不当利得

但是,行政罚法并未对约束大企业产生效果,反而造成了污染-稽查-处分-污染的恶性循环的现象。基于此,“台湾环保署”借鉴国外处罚案例比如台湾地区长荣海运案和味丹公司案在美国和越南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并裁处巨额的罚款(见专栏三),制定了不当利得的规范。不当利得处分是台湾地区环保主管机关的新式手段,可有效改善事业单位非法排放污染行为,主要是通过加重处罚力度,追缴不法利得,遏止不法。为了加强执法,台湾地区对环评、水污染、大气、土壤与毒管等领域的处罚规定进行了修正(见表3)。

原标题:台湾地区排污许可执法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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