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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排污许可执法经验及启示

2017-12-06 08:13来源:中国环境战略与政策作者:李媛媛 李丽平等关键词:排污许可制排污许可证排污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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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三台湾地区企业在国外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案例

案例一:长荣海运案

长荣海运旗下长荣国际公司,在美国东西两岸海域倾倒500加仑废油,造成生态污染等25项罪名,长荣国际同意支付包含1500万美元罚金与1000万美元环保基金,共2500万美元(约合新台币7.89亿元)的和解金并接受为期3年的后续观察期,创美国境内污染环境最高罚金纪录。

案例二:味丹公司案

2008年台商味丹公司因违法排放废水至越南ThiVai河遭当地农民要求赔偿折合1150万美元。味丹答应按受害农民要求赔偿约1100万美元,目前已完成全部赔偿义务。

 

不当利得在设置额度时,应考虑:(1)罚款额度除依裁量基准外,另应审酌因违法所得之利益,并得考量受处罚者之资历;(2)所得之利益超过法定罚款最高额时,得于所得利益之范围内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罚款最高额之限制。如表4所示,若不法利得高于法定罚缓最高金额时,那么以不法利得的金额裁处。如果不法利得低于法定罚缓最高金额时,若不当利得为140万,但最低的行政处罚是150万,还是以最高的罚款,就是以行政法150万来处罚;如果不当利得只有25万,但是最低的行政处罚是30万,那就以30万来处罚。

三、台湾地区排污许可如何执法—案例分析

(一)许可与现场比对常见缺失

1.许可与现场比对缺失比例

据统计,台湾地区大气排污许可证查核过程中出现问题频次较高的是操作条件不符或仪表有误、原物料有误、制程设备有误和基本资料有误(见图3)。

水排污许可现场查核常见的问题包括:相关设施数量、规格、型式不符许可;未依许可登载中操作参数之记录频率确实记录;水质检验项目浓度超出许可申请文件或缺漏应检测项目;常有废水处理单元、管线标示脱落及放流口告示牌序号未更新问题。具体的缺失比例如图4所示,比例较高的是处理设施相关资料不符的为27%,计量水表型式和许可不符的19%、原料或产品和许可不符的12%等。

2.常见缺失案例分析

(1)操作条件不符或仪表故障

台湾地区工作人员在在查核过程中发现存在防制设备故障或未运转其污染源仍继续运作、未依许可核定内容装设仪表或检测仪表损坏、操作参数未在许可范围内操作。

案例一:某铝铸造制造企业操作条件不符。某工厂从事铝铸造制造程序作业,经现场查核袋式集尘器(A001)之检测仪表(压降表),发现现场袋式集尘器压降值为2cmH2O,与操作许可核发袋集尘器(A001)的压降值5-15cmH2O明显不符,此情况都反了空气污染防制法第23条的规定。

案例二:某胶带制造企业仪表故障。另某工厂从事胶带制造程序的作业,经执行查核时发现,其制程内的精馏它设备正常操作,因防制设备(脱吸附设备)已故障无法开启,未依规定维持正常运作,此情况都反了空气污染防制法第23条的规定。

(2)制程设备有误

制程设备是整个工厂里面最主要的污染排放源。制程设备的相关流程包括原物料进入到设备到产出等都会详细的展示在许可证中的流程图中,查核时就可以按照该流程图进行比对。针对制程设备,目前查核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是现场增设、漏列或移除污染源设备、防制设施或排放管道时,导致许可登载内容不符。

案例一:某金属铸造工厂增设设备。某工厂从事其他金属铸造程序,经现场因新增熔解炉1台,且新增设备现场已进行操作,致与原许可核定内容不符,违反了许可管理办法第23条第1项的规定。

案例二:某铝铸造工厂改变防制设备。某工厂从事铝铸造程序,经现场查核发现,原防制设备(袋式集尘器)已改成旋风除尘器,因防制设备形式改变,且也已进行操作,致与原许可核定内容不符,违反了许可管理办法第23条第1项的规定。

(3)原物料量有误

对原物料量进行核对时,根据各个企业的产能或者公私淡旺季通常会有10%的浮动值,这个值通常是以许可里面所登载的,每年多少吨,每日多少吨来确定。超过10%的浮动值,就会有相应的处罚。

案例一:某金属热处理工厂使用原物料量超过许可证核定量。某工厂从事其他金属热处理程序,且领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许可证,因该工厂主要原料(盐酸)使用量为40.25公吨/年(原许可核定35公吨/年),超出许可核定量15%,违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

在查核的过程当中还会做抽检或者抽查,对含油份的分析,如果超过0.5%标准的话,也会进行相应的处分。

案例二:某工厂抽检油份含量超标。某工厂经执行油品含硫量采样及检测,检测结果该公司使用之液体燃料(重油)含硫量检测值为0.7%,因超过许可核定值0.5%之规定,违反了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

(4)基本资料有误

在现场进行查核时,工作人员会对许可证内容进行核查,包括资本资料核查主要查询厂名、法人是否更换等,许可证是否到期等。在查核过程中,许可证到期但并未按照要求办理延期是经常出现的问题之一。

案例一:某锅炉蒸气产生工厂许可证到期。某工厂从事锅炉蒸气产生程序,其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6年5月1日。经2016年6月6日稽查时发现,现场蒸气锅炉扔持续操作中。因未依规定提出展延申请,且许可证已失效仍持续操作使用,违反空气污染防治法地24条第2项规定。

在查核过程中,也存在法人更换但并按照规定及时更换排污许可证上的信息

案例二:某铝二级冶炼工厂更换法人。某工厂从事铝二级冶炼程序,经2006年6月15日查核发现,该厂负责人在2016年6月8日已更换,告知工厂应依许可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于查核当日后10日内提出换发申请。

(二)不当利得处罚案例

为了加强监管,监督企业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要求履行责任,台湾地区除了对违反排污许可相关规定的行为依照“空气污染防制法”和“水污染防制法”进行处罚外,还根据违法程度、产生影响、所得利益对这些企业进行不当利得的处罚。下面以台湾地区某石化公私为例来说明不当利得的处罚情况。

案例一:某石化行业仁武长地下水污染

事件缘由:“台湾环保署”于2009年办理运作中工厂土壤及地下水调查后发现,某公司仁武厂地下水遭受严重污染。台湾地区环保部门根据事情第一时间进行了现场的查核,经查证发现,该公司溯自2003年12月即已知悉全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且非单一事件泄露造成。但是,该公司并未立即通报及采取紧急应变措施,仅采取抑止设施泄露,如改为双层槽体,增加收集沟槽内衬等。该厂以提升生产效率为目的,置地下水污染于不顾。

案件处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时,台湾地区环保部门以水污法为核计依据(见图5),发现该公司2003年即知悉污染情事,但是并未全面采取紧急应变处理措施,以致污染影响程度扩大,所以该公司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28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仅能裁处最高罚缓新台币60万元的处罚。但根据行政法第18条规定,该公司受责难程度高且污染影响严重广泛,尽管本案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条裁处上限,但按行政罚法第18条第2项于所得利益之范围内需酌量加重,不法利益远高于水污法第19条罚款上限60万元,依行政罚法第18条加重处罚。所以,该案进行处罚时,以设置改善措施地下水循环处理系统为核计基础,核计时间也追溯到行政法通过的时间,综合不当利得的情况,本案共裁处80830568元。

原标题:台湾地区排污许可执法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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