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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

2018-01-23 10: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湿地保护湿地保护修复吉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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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立湿地保护考核评价制度。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制定湿地生态状况评价标准,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将湿地面积、湿地生态状况、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建设情况等保护修复成效指标纳入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落实各项奖惩措施。将领导干部湿地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强化湿地保护修复奖励机制和湿地损害终身追责机制。(省审计厅、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十)建立湿地资源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科学确定各类湿地功能,严格实行负面清单制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畜牧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上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科学确定湿地取水量、载畜量、养殖量、采砂量和生态旅游环境容量等上限。(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畜牧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发展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湿地保护执法。省、市、县各级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资源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领导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认真落实《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市、县级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督。(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承担湿地修复责任。对破坏责任主体明确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形成、因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以及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地区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退化湿地修复。大力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重点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通过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湿、河湖水系连通、自然湿地岸线维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植被恢复、人工补水、污染清理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满足湿地生态用水需求。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全省各级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必须为重要湿地生态补水预留用水指标,满足最小生态用水需求。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按照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逐步建立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和评估体系,组织各级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好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实行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并接受公众监督。(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十七)明确监测评价主体。开展重要湿地监测评价、全省湿地面积变化及湿地保护率核查工作,制定全省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重要湿地评价等标准,组织实施全省湿地资源调查。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的一般湿地监测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湿地监测网络体系。结合实施的重点生态工程,统筹规划省级重要湿地监测站点设置,以向海、莫莫格、查干湖、哈泥、龙湾、雁鸣湖等重要湿地类型保护区、湿地公园为依托,建立省级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天地一体化”的湿地监测网络。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牧、气象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充分对接,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各地湿地资源变化情况、湿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将监测评价信息作为考核各地区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的主要依据。建立监测评估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逐步建立省级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修复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区政府要把湿地保护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全面推进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畜牧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健全湿地保护法规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湿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制定出台湿地保护修复、监测评价、资源利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相关政策,进一步健全湿地保护法规体系,切实保护好水、土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省林业厅、省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区政府要将湿地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益性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给予风险补偿。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率先在国家重要湿地和国家级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探索推进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提高湿地保护修复水平。(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畜牧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加强湿地保护相关职能部门与省内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强化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着力破解制约我省湿地保护发展的技术瓶颈,提升湿地科研成果转化能力。加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研究,积极推进湿地碳汇研究和泥炭沼泽碳库调查。开展沼泽、湖泊、河流等各类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力争在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实现湿地科学保护和系统修复。(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畜牧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湿地科普宣教活动,普及湿地知识。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面向公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湿地保护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湿地、重视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抓好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科普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广泛影响和带动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的主动性、自觉性。(省林业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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