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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印发

2018-03-15 09: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分类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政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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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分类标准

3.1 分类基本模式

本导则将生活垃圾实行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

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必须进行源头单独分类收集,严禁与其他垃圾混合收集。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生活垃圾分类种类,例如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

3.2 不同生活垃圾产生源的分类方法

3.2.1居住区实行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

3.2.2党政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办公场所实行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

3.2.3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商业设施等公共场所,实行三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上述场所内的食堂或餐饮企业应增加餐厨垃圾分类,实行四分法。

3.2.4菜场、集贸市场应实行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

表3-1 生活垃圾分类方法

第四章 分类投放

4.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4.1.1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4.1.2党政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办公场所,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4.1.3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4.1.4商业、娱乐、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4.1.5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4.2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4.2.1负责组织、管理所在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或监督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4.2.2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4.2.3推行定时定点的垃圾分类投放模式,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和地点。

4.2.4在责任区域内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4.2.5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台账制度,记录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上报主管部门。

4.3 分类投放容器的配置要求

4.3.1总体要求

(1)分类投放容器应统一外观和规格,正面中央位置印刷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

图4-1 垃圾分类标识

(2)不同分类投放容器设置不同的颜色,可回收物容器为蓝色,有害垃圾容器为红色,餐厨垃圾容器为绿色,其它垃圾容器为橘黄色。已开展垃圾分类的城市,垃圾分类容器应逐步更换统一。

(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集中放置点应当固定并需做硬化处理,配套遮挡措施。

(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符合针对收集容器的相关技术标准,鼓励 “互联网+智能分类投放容器”应用。

4.3.2居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

(1) 不宜在楼梯间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2)至少应设置1  个可回收物收集点,配置相应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的地区应在公共区域竖立明显的标识,公布回收电话,开展预约回收。

(3)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置有害垃圾容器,并进行监管,至少应设置1 个有害垃圾收集点。

(4)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以方便居民投放和适应垃圾产量为原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 米。

4.3.3党政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办公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

(1)应在公共区域如电梯口、大堂、办公区域及教学区域的每层楼梯处设置小型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至少应设置1 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3)食堂和餐饮服务区域,根据餐厨垃圾产量,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4.3.4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商业设施等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

(1)应在站台、候车(登机)区及主要通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

(2)商业服务网点应在主要餐饮区及食品加工区设置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宜在安检口或者公共场所出入口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4)节假日期间应酌情增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摆放点和数量。

4.3.5菜场、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

(1)餐厨垃圾(易腐垃圾)容器单独设置,便于投放,可以适当选择设置敞开式容器。

(2)有条件的大型市场可以配置餐厨垃圾生化处理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3)根据垃圾物的产量,设置可回收物容器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五章 分类收集

5.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责任人是各级环卫主管部门。

5.2 分类收集管理责任人职责

5.2.1应当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协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时间、地点、频率及相关要求,并配备收集设备、车辆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5.2.2要求并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施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实施分类收集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完成作业后应当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5.2.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要求及时纠正达到分类投放要求。

5.3 分类收集的设置要求

5.3.1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5.3.2生活垃圾收集的时间与频次应以不影响该场所的正常运作为原则。

5.3.3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运输,做到日产日清。

5.3.4按照垃圾的产量和收运频次配置分类收集车辆,印刷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分类收集车辆应保证密闭、性能完好、车容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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