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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动力11日在上交所上市(附公告)

2018-06-08 09:04来源:证券日报关键词:绿色动力绿色动力环保集团上交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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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746】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84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8年6月11日

3、股票简称:绿色动力

4、股票代码:601330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16,120.00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11,62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发行的11,62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18年6月11日起上市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景秀投资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具体如下: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国资公司,北京国资公司直接持有公司50,118.96万股,通过全资子公司国资香港间接持有公司2,485.98万股,合计持股占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50.34%。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为104,500.00万股,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11,6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01%。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结束后、上市前A股股东总数的户数为109,309户,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1,620.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3.29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1,161.14万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10,439.82万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0.86万股,网上投资者弃购18.18万股,合计19.04万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0.16%。

五、发行后市盈率:19.56倍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8,229.8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8年6月5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8)第110ZC0182号《验资报告》。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3,627.92万元。根据致同验字(2018)第110ZC0182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31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34,601.88万元。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22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十、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17元(按本公司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毕马威华振对本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800357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2018年3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2018年1-3月的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毕马威华振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1800834号)。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且未经年化处理。

二、2018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2018年一季度的营业收入为22,841.4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29.50%;2018年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715.59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约1.17%;2018年一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645.92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约1.43%。公司2018年一季度净利润相较去年同期存在下滑,主要原因系:常州公司设备大修导致其成本上升;以及2017年底投产新项目因试运营时间较短,尚未达到预计产量,产生一定的亏损。公司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净利润下滑属暂时性情况,不会对公司的长期运营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原材料采购、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2018年上半年经营业绩预计

2018年1-6月,公司经营情况预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经营业绩稳定。公司预计2018年1-6月的营业收入为43,918万元至48,10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5%至15%;预计2018年1-6月净利润为14,838万元至16,32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0%至10%;预计2018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668万元至16,13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0%至10%。

上述2018年1-6月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1、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账号755903860310518)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简称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如下:

账号为755903860310518,该专户用于甲方天津宁河县秸秆焚烧发电项目、天津宁河县生物质发电项目、蚌埠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庞雪梅(身份证:510225197302243420)、焦延延(身份证410703198201012033)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介绍信含账户查询权限内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2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2、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子公司天津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支行(账号20000030483900022858696)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天津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支行简称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天津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为“丁方”。):

“一、丁方作为甲方实施天津宁河县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全资子公司,甲方已授权丁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30483900022858696。该专户仅用于天津宁河县生物质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丁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入乙方为其开设的账户。丁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本息仅能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丁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如需支取资金,必须先将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丙方。

二、甲方、乙方、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及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或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及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庞雪梅(身份证:510225197302243420)、焦延延(身份证410703198201012033)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及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及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及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及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帐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丁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丙方或丁方可以要求丁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3、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子公司天津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武支行(账号1901000103000012784)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天津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武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武支行简称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天津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为“丁方”。):

“一、丁方作为甲方实施天津宁河县秸秆焚烧发电项目的全资子公司,甲方已授权丁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01000103000012784。该专户仅用于天津宁河县秸秆焚烧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丁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入乙方为其开设的账户。丁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本息仅能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丁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如需支取资金,必须先将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丙方。

二、甲方、乙方、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及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或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及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庞雪梅(身份证:510225197302243420)、焦延延(身份证410703198201012033)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及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及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及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及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帐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丁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丙方或丁方可以要求丁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4、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子公司蚌埠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账号755930481810701)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蚌埠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简称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蚌埠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为“丁方”。):

“一、丁方作为甲方实施蚌埠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全资子公司,甲方已授权丁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5930481810701。该专户仅用于蚌埠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丁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入乙方为其开设的账户。丁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本息仅能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丁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如需支取资金,必须先将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丙方。

二、甲方、乙方、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及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或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及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庞雪梅(身份证:510225197302243420)、焦延延(身份证410703198201012033)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及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及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及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及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帐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丁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丙方或丁方可以要求丁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关于国有股转持的事项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经北京市国资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的批复》(京国资产权〔2016〕54号)批复,同意在本公司完成A股发行并上市时,按照实际发行数量10%计算,将北京国资公司持有的股份划转给社保基金理事会。在本公司完成A股发行并上市时,将北京国资公司持有的1,162.00万股划转给社保基金理事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的规定,自该方案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和《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按照前述要求,在本次发行上市时,北京国资公司不再根据《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转持本公司的相关股份。

本公司国有股东北京国资公司承诺: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文及后续颁布的相关配套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18年4月24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8日

原标题: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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