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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1、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当事人属于初犯,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4.2(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涉及危险废物数量5吨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涉及危险废物数量5吨以上10吨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涉及危险废物数量10吨以上20吨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涉及危险废物数量20吨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2.4.3(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混入量1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混入量1吨以上5吨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混入量5吨以上10吨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混入量10吨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4.4(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八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混合量1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混合量1吨以上5吨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混合量5吨以上10吨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混合量10吨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4.5(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有前款第九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载运危险废物1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载运危险废物1公斤以上5公斤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载运危险废物5公斤以上10公斤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载运危险废物10公斤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4.6(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有前款第十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转作他用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转作他用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4.7(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危险废物数量1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危险废物数量1吨以上2吨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危险废物数量2吨以上5吨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危险废物数量5吨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4.8(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十二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1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1吨以上2吨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2吨以上5吨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5吨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 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代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处代为处置费用1倍罚款;
2、代处置费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代为处置费用2倍罚款;
3、代处置费用为30万元以上的,处代为处置费用3倍罚款;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代为处置费用3倍罚款。
§12.6《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
(二)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三)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
(四)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裁量标准:
1、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已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但未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处1万元罚款;
3、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7《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裁量标准:
1、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万元罚款。
十三、其他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类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裁量标准:
1、未按时报送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处1万元罚款;
2、不报、拒报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处2万元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罚款。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4)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5)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6)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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