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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0-03-13 08:49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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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控制要求

6.1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6.1.1 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

6.1.2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 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AQ/T 4274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6.1.3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泄漏检测频次、修复与记录的要求按照第5.5章规定执行。

6.1.4 除大型工件外,禁止敞开式喷涂、晾(风)干作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有机废气收集处理后须达到表1排放控制要求。

6.1.5 各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D。

6.2 记录要求

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具体记录要求见附录D。

7 污染物监测要求

7.1 一般要求

7.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7.1.2 污染源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企业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满足附录E的技术要求。

7.1.3 企业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7.1.4 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1.5kg/h或风机最大风量大于30000m3/h时须配套建设VOCs在线监测设备,VOCs在线监测设备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若多个管路废气合并同一排气筒排放时,应将各管路风机最大风量之和作为最终风机最大风量。

7.2 监测与分析方法

7.2.1 排气筒中VOCs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HJ 732、HJ 734规定执行。对于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7.2.2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 733的规定执行,采样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对于循环冷却水中总有机碳(TOC),测定方法按HJ 501的规定执行。

7.2.3 非甲烷总烃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7.2.4 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执行。

7.2.5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8 实施与监督

8.1 本标准由天津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 企业是实施排放控制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3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8.4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在线监测或便携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采用便携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8.5 对于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便携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采用便携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8.6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a)未按规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

b)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c)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8.7 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VOCs行业术语定义及重点行业

A.1 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

以石油和(或)天然气为原料,采用物理操作和化学反应相结合的方法,生产各种石油产品和石化产品的加工工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GB/T 4754-2017)涉及C25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5合成材料制造、C282合成纤维制造共四个子类。)

石油炼制是对原油进行常减压蒸馏、催化重整、催化裂化、加氢裂化、延迟焦化和炼厂气加工等操作,生产石油燃料(液化石油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润滑油脂、石油溶剂与化工原料、石油蜡、石油沥青、石油焦等的生产过程。

石油化工生产是对石油炼制过程提供的原料油和气(如乙烯、丙烷)进行裂解及后续化学加工,生产以三烯(乙烯、丙烯、丁二烯)、三苯(苯、甲苯、二甲苯)为代表的石化基本原料、各种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的生产过程。

A.2 医药制造

指原料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医药类产品的生产活动,医药类产品包含化学药品原料药、化学药品制剂、中药饮片、中成药、兽用药品、生物药品等。(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7医药制造业)

A.3 橡胶制品制造

指以天然及合成橡胶为原料生产各种橡胶制品的活动,还包括利用废橡胶再生产橡胶制品的活动;不包括橡胶鞋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291橡胶制品业)

A.4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

涂料制造指在天然树脂或合成树脂中加入颜料、溶剂和辅助材料,经加工后制成的覆盖材料的生产活动;油墨制造指由颜料、联接料(植物油、矿物油、树脂、溶剂)和填充料经过混合、研磨调制而成,用于印刷的有色胶浆状物质,以及用于计算机打印、复印机用墨等的生产活动;胶粘剂制造指以粘料为主剂,配合各种固化剂、增塑剂、填料、溶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偶联剂等助剂制备胶粘剂(也称粘合剂)的生产活动。(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C2667动物胶制造、C2669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A.5 塑料制品制造

指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不包括塑料鞋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92塑料制品业)

A.6 电子工业

包括半导体分立器件(晶体二极管、三极管等)和集成电路的制造及封装测试,以及电子元器件(电容、电阻等)制造、印刷电路板制造、LCD/CRT显示器制造、电子终端产品装配、光碟片制造等。(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A.7 汽车制造与维修

汽车制造与维修表面涂装: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以及用于特殊用途的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汽车表面涂装是指为保护或装饰车体,在车体表面覆以膜层的生产过程。(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36汽车制造业、C8111汽车修理与维护)

A.8 印刷与包装印刷

指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生产过程,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和排版、制版、印后加工四大类。(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31印刷业)

A.9 家具制造

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的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1家具制造业)

A.10 表面涂装

指为保护或装饰加工对象,在加工对象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过程。除汽车制造与维修、家具制造行业外涉表面涂装工序的行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C33金属制品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业、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40仪器仪表制造业、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A.11 黑色金属冶炼

炼铁是指利用高炉法、直接还原法、熔融还原法等,将铁从矿石等含铁化合物中还原出来的生产过程;炼钢是指利用不同来源的氧(如空气、氧气)来氧化炉料(主要是生铁)所含杂质的金属提纯过程。(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A.12 其他行业

除以上行业外其他排放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行业。

A.13 重点行业

重点行业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油墨与胶粘剂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汽车制造、塑料软包装印刷、印铁制罐、家具制造、表面涂装、农药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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