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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行为是目前非常突出的问题,应重典治理,建议将其列入第六十四条应该惩处的内容中。
3 保留环评验收非常必要
王毅(委员):
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环评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建设,目前环评虽然存在很多问题,但是如果没有环评的话可能问题更大,特别是环评设施验收规定必不可少。所以建议恢复原来的“并经过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
之所以要保留这一条,第一,过去环评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往往得不到落实。第二,目前我国环境监管能力不足,应加强对相关建成设施的验收。第三,长远看可以和排污许可证有机衔接。目前阶段,保留对环评设施的验收非常必要。
第四十四条,关于总量控制制度,提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目前的指标分解基本上是按照行政区域分解的,没有考虑环境的特点,建议根据环境特点进行分解,比如根据水的流域特征和大气的区域特征划分。
第四十八条,危险废弃物的管理问题,应该规定对这些物品进行登记和相关信息披露,这项规定比第五十五条的一般性污染信息公开更为重要,所以对有毒有害危险品的登记和披露制度非常关键。
4 重视环境对人体健康影响应贯穿始终
冯淑萍(委员):
本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但后面的具体内容还显得不够充分。
这次修改增加第三十九条:“国家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这一修改是一大进步。
重视环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这个理念应该贯穿本法始终,这不仅仅涉及到第三章的内容,各章都应体现这一理念,建议把第三章第三十九条调整到第一章总则中作为第十一条。
5 应建立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风险评估机制
冯长根(委员):
当前,关系到群众健康的环境污染、环境风险问题比较突出,公众对环境健康风险过度反应的现象也比较突出,比如PX项目事件。环境与健康交织在一起的问题日趋严重。
尽管长期以来粗放型增长方式的大背景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相关法律规制的缺失,也是我们面对环境与健康问题无法作出及时反应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具体法律条款的制定上,还缺乏对人体健康保护的基本考量,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来支撑环境与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这些与中央领导对环境民生的高度关注还很不协调。
如果本法对建立环境与健康制度作出一些基本规定,就会有利于在实际工作中依法开展环境与健康工作,防范相关风险。
建议将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改为“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度”,这样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风险评估规范和信息共享机制。
增加这一条是必要的。首先,政府有责任对可能存在的环境与健康问题开展常规性的调查、监测工作,不能等到群众反响强烈了再来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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