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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订亮点解读

2014-04-24 10:36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环保法环评新环保法解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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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环境健康问题一旦产生,后果很严重,而且造成的损害很难消除,因此需要制度性地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工作,以落实预防原则。

其三,常规性开展上述工作是掌握相关问题实情,把握处理主动权的基础。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风险评估,需要大量的信息资源支撑,需要在顶层整体规划和统一部署下,整合多业务领域信息、多部门配合才能完成。其中,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流是关键保障。另外,面向社会的有效信息共享和交流有利于引导普通公众理解、接受一定的环境健康风险,特别是正确认识工业发展的环境健康风险,这是公众支持政府决策的基本保障。

6 信息公开的形式和时间应增加限制性条款

李大进(全国人大代表):

环境事件中的信息公开是近年来被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之一,信息公开应有3个要素:公开什么内容,什么时间公开,采取什么形式。

本法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规定得相对完备、详实,但是对在什么时间公开、采取什么形式公开却没有明确规定。

现实社会中已发生的多起环境事件,引起公众不满很多都是因为信息公开不及时造成的。因此在第五章信息公开中应当加上以什么形式进行公开和在什么时间进行公开的限制性条款,这样信息公开的内容就完善了,也便于执法。

7 国家应鼓励和支持对环保科技的研究和开发

张云川(委员):

第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这一规定非常好,建议在这三大类产业发展的前面增加一条内容,即“国家鼓励和支持对环保科技的研究和开发”,然后才是鼓励这些产业的发展。

第二,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个人认为这一条的语言刚性还不够。总量控制可以是控制减少,可以是控制维持在当前水平,也可以是按计划逐渐增加某些总量排放,这3种类型都可以说是总量排放在控制当中。应在其他法规中对“重点污染物”进行科学的界定,建议起码加上“严格的总量控制制度”,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总量控制。

8 建议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手段

董中原(委员):

考虑到中国目前严峻的环境现状,第一,建议在本次修订中适应形势需要制定重典,确立解决问题的各种机制和模式,将环境保护真正放在突出位置。第二,建议在目前草案第二章中增加有关制度内容的表述。

一是在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增加政府即时强制内容,比如责令停业、封存、查封、扣押等。

二是在处理投诉举报问题上,建议明确接到投诉后多长时间内应到场处理,明确调查后多长时间内应作出处理。

三是在执法手段上,建议增加公安部门与各执法部门联席工作机制;探讨环境保护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关系,提高环境执法的执行力。

四是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的执法手段,建议专章规定政府监督检查手段、权力和程序,包括现场检查权、抽样权、封存权、责令停业权、调取材料权、合理怀疑即可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的权力以及处罚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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