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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2014-09-05 09:27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吴悦颖 张炳 王金南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市场水污染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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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存在哪些技术难点?

排污权初始分配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一方面,需要解决的就是初始排污权的分配问题。只有明确排污权的产权属性,才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

对新、改、扩建项目来说,主要根据通过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而现有企业的允许排放量存在参考依据不足的问题。较有权威代表性的环境影响评价数据对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只是特定条件下的预测值,与实际排放存在较大差距。依据历史排放量进行初始排放权的确定,也存在不同核算口径的企业排放量数据不能统一的问题,如实际测定法、排污系数测算法、在线监测数据测算法等统计口径均不一致,造成排污权初始分配数据难以整合的局面。

另一方面,在初始排污权确定过程中,如何衔接区域总量控制目标与企业排放量存在技术难题。总量削减目标总体上是针对区域排放量总量的一个限制,当区域内企业的初始排放权总和超过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的时候,缺乏明确的标准或方法将减排目标分摊到每个企业。

排污权价格确定

初始排污权的有偿分配模式主要包括两种:政府定价和拍卖。

在各试点的实践中,由于企业对于排污权市场价值普遍缺乏认识,政府部门普遍采用政府定价方式进行排污权的有偿分配。

理论上,最优价格应对应于区域允许排放总量之下的社会边际削减成本。然而,这一价格计算方法很难得到实际应用。作为替代,各试点排污权价格的核算普遍以平均污染治理成本作为最主要的参考依据,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资源稀缺程度、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一定调整后最终确定。因此各试点的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差异性很大,尚未准确反映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性。

此外,如果最终确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过低,虽有利于推广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却不利于提高企业的排污成本和环境门槛、不能有效推动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而如果最终确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过高,不仅会给试点地区企业带来过高负担,还会导致企业在拥有排污权后,更倾向于为自身发展预留总量,从而产生排污权惜售的局面,降低市场的流动性。

制定有效、合理的排污权价格定价机制,是我国利用市场机制来促进总量减排的重要问题。

实际排放量核定

准确计量和核定污染源实际排放量是推行排污权有偿和交易制度的重要环节。然而,准确核定实际排放量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缺乏统一的企业实际排放量核算技术和方法。我国现行的企业排污数据种类众多,使得同一企业存在多个不同含义的排放数据。

第二,企业可用于交易的富余排污权如何认定尚不明确。特别是各套监测数据和以产排污系数核算的排放量之间如何衔接尚存在疑问。

第三,目前我国污染物排放计量基础相对薄弱、监管能力不足,尽管许多试点在线监测设备基本覆盖了国控甚至省控污染源,但尚未实现对所有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且运行情况良莠不齐,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原标题: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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