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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期限
排污权是在一定时间段内的有效量,具有时效限制,排污权有偿是一次性收费还是按年收费是仍有争议的问题。
从国内已有试点的情况来看,排污权有偿使用设定的时限有较大差距,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期限如果设定过长就会使有偿使用期限长的地区相应的减排成本摊薄,造成排污企业一次性缴纳很少的钱就能长期占有稀缺的环境资源,忽视了资源的时间价值,造成不公平。
此外,对于交易的排污权指标期限,虽然设计5年的有效期,但与国家污染物减排的“五年计划”常常不同步。并且,这一期限结束后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设计后续解决方案,仍需继续研究。
水专项课题开展了哪些相关研究?
水污染物有偿使用与交易是一项延续多年的研究任务。在“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即参与了水专项《水环境保护价格和税费政策与示范研究》课题,开展了有偿使用的政策制定、政策评估与部分关键技术的前期研究。自《指导意见》编制开始,课题组成员一直关注并参与《指导意见》的编写、修改及意见征求,为我国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政策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与实践经验。
自2013年开始,由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牵头,南京大学、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郑州大学4家单位作为主要技术支撑单位参与,开展研究水专项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关键技术与示范课题(2013ZX07603-004)。
课题的研究目的是在对我国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实施效果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机制,建立我国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关键技术体系,构建相关系统平台。同时,通过在不同地区、流域的示范研究,进一步完善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制度设计与关键技术体系,形成我国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政策体系和实施机制,提出相应的技术指南、规范和导则等,为我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以及污染减排长效机制的建立提供有效支撑。
根据研究目标,课题设计了5个研究任务,通过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框架设计,展开研究排污权优化分配技术、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定价模型、污染源排放量核定技术以及绩效评估技术,在此基础上构建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集成平台,并将理论研究成果在浙江、河北、河南3个试点地区中进行试点示范。通过试点地区的示范研究与经验总结,为进一步完善理论研究提供实践基础。
课题启动至今,课题组分别赴浙江省杭州、嘉兴、绍兴等市,河北省石家庄市与河南省郑州、焦作等市开展了排污指标有偿使用与交易政策调研。调研组听取了浙江省排污权交易中心、河北省排污权交易中心、河南省排污权交易办公室、绍兴市环境保护局、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对试点开展排污指标有偿使用与交易的情况介绍,并就有偿使用的关键技术问题展开座谈。
基于调研的基础,课题组对有偿使用政策的定价、分配、核定、管理等关键技术及地方示范进行了研究。
截至目前,课题基本建立了我国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框架,明确了有偿使用实施机制,开展了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偿使用排放量核定等关键技术研究与案例分析,编写了排污权有偿使用技术指南初稿,完成并开始调试排污权有偿使用通用管理平台。试点单位分别构建了有偿使用相关管理平台,初步完成了有偿使用试点方案,并根据浙江、河北、河南不同特色进行了有偿使用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实践。
通过调研得知,各地对排污权初始定价的问题争议较大。大部分试点区域从管理层面出发,主要参考地方物价、地区平均污染治理成本以及已经制定的其他试点价格来确定本地区的排污权初始价格。课题下一步拟从替代成本等其他角度对定价专题开展研究。
此外,课题将对试点地区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分析示范地区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机制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全国范围内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奠定基础。
作者单位:吴悦颖,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张炳,南京大学环境学院;王金南,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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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污染物和新污染物控制,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代替DB31/373—2010《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内容,与DB31/373-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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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统计公报,2023年度排放源统计调查对象为全省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简称集中式设施)、移动源。2023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统计公报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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