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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出台体现了什么理念?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到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奠定环境资源有价的理论基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污染物总量减排中的作用,使排污总量配置总体向环境绩效更佳、环保效率更高的企业倾斜,提高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
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政策的发展与实践
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政策在中国的实践最早可以追溯至上个世纪80年代,借鉴了美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交易和水质交易,其初衷是为了提高排污权的资源配置效率。
1991年包头等6个城市开展了大气排污交易试点。2001年嘉兴市秀洲区出台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实行水污染物初始排污指标有偿使用。2004年江苏省印发了《江苏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研究》工作方案,开展水污染物有偿使用试点,形成了若干先行先试的个案,但并未形成理论体系和规范文件。
2007年,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共同出资设立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项目,截至目前共批复了江苏、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内蒙古、山西、重庆、河南、陕西、河北等11个省(区、市)开展试点。除了国家授权的试点省份外,不少省、地区、市也自行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
试点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各省市试点启动至今,对排污权交易的政策框架、技术流程与保障体系不断改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试点实践证明,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是运用市场力量促进环境资源有效配置,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大机制创新与制度改革,是支撑总量控制制度的配套政策,可作为排放指标定量化管理的重要工具,对于改善环境质量、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有着积极的作用。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规范排污权交易价格行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
虽然历经数年试点,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政策框架尚未整合完善,关键技术仍需要进一步研究。
试点省份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在国家层面还没有规范性的指导文件,各试点地区迫切需要解决目前工作中存在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不健全、政策解读不规范等问题,需要国家及时制定、出台指导意见,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制度保障。
《指导意见》编制过程
2009年3月,在总结试点省份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的基础上,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启动了《指导意见》的起草制定工作;2010年,草拟的初稿征求了当时已经批准开展试点工作的浙江、江苏、天津等省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
2011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组织调研组赴湖北、浙江两省进行了调研,现场考察了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和试点企业情况,座谈听取了地方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调研情况形成的调研报告得到国务院领导的高度肯定,为《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理论和现实的素材。
2011年6月以来,《指导意见》先后征求了全国31个省(区、市)和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电监会等部门的意见,进一步吸收了各方合理化意见,并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经多次讨论,全面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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