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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了什么?

2014-09-17 09:38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者王玮 李成思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法重污染天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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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移动源,应对复合型大气污染

记者:征求意见稿为什么专设一章规定各类污染源的防治措施?征求意见稿针对新增污染源特点,在“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章节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涉及机动车等方面。为什么如此重视移动源污染防治?

柴发合:针对当前我国多污染物共存、多污染源叠加的大气污染现状,征求意见稿本着多源监管、全程控制的原则,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要求,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以及其他大气污染源等所有污染源进行监管,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转变。将燃煤、机动车、废气、尘和恶臭等大气污染防治内容合并,形成专门一章,分节规范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内容。

征求意见稿针对燃煤、机动车、工业、扬尘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强化防治措施,如燃煤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绿色电力调度等内容;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鼓励发展公共交通、新生产机动车排放达标评估、油品质量监管、环保召回等制度,并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高污染车辆禁行区。同时,增加了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和扬尘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3节。

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面,在可能发生严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时,增加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措施;建立了机动车和非道路机械环保召回制度,明确了生产、设计缺陷导致排放超标需要召回;明确了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要求;参照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增加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管理。

开展移动源标志管理,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明确了新生产移动源达标公告要求,明确了新生产移动源监管、检测和在用移动源定期检验要求。

在油品质量方面,明确禁止向车辆销售供非道路机械使用的普通柴油等向机动车船销售劣质燃料的行为,对其他移动源相关机油、油品添加剂等的环保要求也做了规定;鉴于机动车和非道路机械覆盖面广、监管环节多的特点,明确了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公安交通、能源管理等部门的职责。

立足现状,防治燃煤扬尘污染

记者:燃煤和扬尘污染是传统的大气污染来源,本次修法有哪些考虑?

柴发合:征求意见稿对燃煤和扬尘污染都做了专门规定。

防治带来灰霾的燃煤污染

我国灰霾越来越严重与燃煤消耗越来越多密切相关。2000年~2013年,中国煤炭消耗从15.2亿吨增至36.1亿吨。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的占比一直较高,接近七成。2000年以后,煤炭的占比首次降到70%以下,2012年煤炭的消费占比是历年来的最低,仍达到了66.6%。预计到2015年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有可能下降到65%,但仍占能源消费的主要份额。

这种能源结构决定了我国的大气污染以煤烟型为主。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行煤炭的清洁利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要从根本上控制目前严重的大气污染,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大力发展和推广煤炭的清洁利用,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燃用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经洗选的优质煤炭,使用洁净、高效的洁净煤技术。

控制量大面广的扬尘污染

我国城市颗粒物污染严重,近几年部分城市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研究结果表明,扬尘是造成城市颗粒物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现行大气法中新增了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条款(第43条),2001年3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原建设部下发了《关于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2013年9月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第一条“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第二款 “深化面源污染治理”明确提出要综合整治城市扬尘污染。

原标题: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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