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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看程序正义 重视过程制度才有生命力

2014-09-25 09:57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姚俊颖关键词:环境法环境执法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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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是定稿。审阅期结束后,进入最后的定稿阶段。联邦政府机构必须把所有实质性评论作为附件附在报告书定稿之后,并再提供30天的时间供公众审阅。在这段时期,拟议行动的反对者可以实施不充分为由起诉联邦政府机构。期满后,联邦政府机构才能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交给决策者。

第五步也是最后一步,即审查与补充。根据美国国会1972年对《清洁空气法》增补的第三节第九条规定,美国环保局接管环境质量委员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环保局拥有众多环境问题专家以审查日常大量的环境影响说明书。环保局对环境影响说明书的审查评语有3类,分别是:充分、资料不足、不充分。如果环境影响报告书被判为后两类,除非作相应补充修改,否则这一项目不得付诸实施。同时,被审查者可以不服环保局的审查结论而诉诸司法审查。

环评程序有哪些特点?

正义性、细致性

从上述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可以看出这一制度所蕴含的程序正义理念。不论是前置程序中“无重大影响认定”文件的公众审查,还是报告书制作过程中的评论、审阅、定稿阶段,都涉及公示公告、听取意见、说明理由的程序规定。法定的公开和评论程序使任何机构和公民皆可参与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重大联邦行动的决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程序机制制约联邦政府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必须收集和吸收其他机构、团体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防止政府在环境问题上决策失误或权力滥用。

另外一个特点是程序的细致性,如开示出不需做环境影响评价的清单的做法提高了行政效率,并且减少了行政自由裁量可能出现的弊端;又如每步程序之间都能够流畅衔接,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环评是形成兼顾环境保护需要的联邦政府决策方案的过程,各方主体对信息的了解和对过程的参与是保证这一制度达到其目的的保障。环评制度在过程完成之前并没有预设的方案,其生命力在于过程、在于程序。环评不是对报告书的内容简单地肯定或者否定,缺乏替代方案讨论的环评制度难免流于形式。

为解决不断增多的环境问题,政府会不断扩充其环境权力,而在目的与手段之间还有一个重要的过程就是如何运用权力以达到治理环境的目的,这个过程就是行政程序。正当行政程序具有制约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价值。

环境执法是环境权力的一种体现,环境执法活动不可避免地涉及权力对公民合法利益的影响,因此,发达国家的环境法律高度重视正当环境行政程序,以大量、细致的条文规定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程序。环境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不仅对内会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评论和监督,对外还会不断受到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的监督和挑战。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14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原标题:重视过程制度才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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