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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看程序正义 重视过程制度才有生命力

2014-09-25 09:57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姚俊颖关键词:环境法环境执法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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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是确保环境法律得到正确实施并实现环境法律目标的活动。行政机关的环境执法行为必须遵照依法行政的原则,所依的“法”不仅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法谚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种“看得见的正义”就是程序正义,它通过程序法律制度来构建一种法律秩序。环境法律中对环境执法行为所做的程序性规定就是通过程序制约权力的方式来制约政府的环境行政决策。典型的例子是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美国是首个在法律上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这部法律——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被认为是一部典型的程序法,它所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制要求政府的一切重要行为都必须考虑环境后果,联邦政府机构在做出项目建议、立法法案以及其他联邦重要行为之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评程序分为哪两个阶段?

前置程序、正式程序

美国《关于实施国家环境政策法程序的条例》对贯彻执行《国家环境政策法》的全部程序作了详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程序除了要求联邦政府机构遵循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同时也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提供了有效途径。

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可以划分为前置程序和正式程序两个阶段。

前置程序将不必要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为排除出去。如果拟议行为属于不需做环境影响评价的清单上的行为,那么可以直接排除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而实施这一行为。

如果拟议行为不在清单之列,那么可以通过环境评估程序做一个初步简短分析。若环境评估的结果是不需要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则只需发表一份“无重大影响认定”的文件并交由有关各方和公众审查。这种审查可以认可或推翻某一认定,若审查推翻了原认定则必须编制报告书。如果环境评估结果表明拟议行为对环境有重大影响,那么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当然,联邦政府机构也可以在审查拟议行为时直接决定制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而不再进入环境评估程序。

正式程序是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程序。

第一步是制作准备。作为拟议行为主体的联邦政府机构需要在《联邦公报》上向公众公布一份将要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向通告,描述拟议行为及可能的替代方案,并把意向通告发送给有可能与提案相关的部门。然后,联邦政府机构根据各相关方以书面评论或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得到的反馈意见,识别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需要考虑的行动范围、替代方案和环境影响。这个程序可以帮助联邦政府机构尽早识别真正问题并进行研究,避免因重写一份不完善的草案而造成耽搁。

第二步是制作草案。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确定后,联邦政府机构开始起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草案。草案必须尽量公开并讨论包括拟议行动在内的所有可供选择方案的环境影响。

第三步是评论、审阅。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完成后,联邦政府机构需要向公众公布并邀请相关方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进行传阅和评论。任何公民都可以对草案提出意见。审阅期从环保局在《联邦公报》上公布通告时开始计算90天。联邦政府机构必须对各方评论意见做出修改、纠正或解释等反应。

原标题:重视过程制度才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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