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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诉讼难亟待改变

2014-10-08 16:21来源:经济参考报作者:王丽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纠纷环境保护法庭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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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诉讼渠道梗阻生态司法改革进入窗口期

专家提出,我国现行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诉讼规则设计都是针对传统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的,而环境纠纷带有很大的社会性,通过现有三种诉讼模式来解决环境问题实际效果不佳。同时,现行法律没有明文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导致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唐林认为,民众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环境问题出现梗阻的主要原因,在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要求过严、证明责任的难度较大、司法鉴定费用过高、诉讼风险较大等。

贵州省委副书记李军说,当前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已形成共识,但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过去保护生态环境用宣传手段、行政手段多,法律手段少。时间长了就产生耐药性,规矩容易变成“面条”,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从而形成“破窗效应”。由于缺乏专业司法力量,致使环保立案查处数量不多、打击力度不大、震慑作用不明显,与环境污染日益严峻的态势不相符。

专家提出,当前环境污染“点源”总体规模仍在不断扩大,而环境执法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执法能力不足,执法权限有限;权力寻租严重,执法效果打折。司法机关在处理生态环境纠纷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生态环境司法的公信力严重不足,当前生态司法改革已进入“窗口期”。

公益诉讼举步维艰环保组织“空窗运转”

据媒体报道,今年4月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有5位兰州市民到当地法院起诉自来水公司,当地法院以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3年是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新《民事诉讼法》实施的第一年,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共提起8起环保公益诉讼,但无一案件被法院受理。环境纠纷量持续增多和环境公益诉讼量很少之间形成了巨大反差。

专家提出,现行法律制度限制了原告资格,导致案源困难,诉讼主体问题成为环保法庭运行的首要薄弱环节。我国民间环保组织数量日益增多,但大多处于初创阶段,缺乏环境科学技术人员和法律专家,搜集环境污染证据和运用环境法律诉讼的能力明显不足。

从2000年到2013年,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计不足60起。从起诉主体看,绝大多数是行政机关和地方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环保组织起诉的案件很少,个人诉讼更是难上加难。一些地方法院认为涉环保纠纷应由政府部门解决,而由法院审理非常困难,因此不愿受理立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吕克勤说,环境公益诉讼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事件中,环保社会组织通过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不能带来物质利益的增加,甚至还要牺牲一定的物质利益,加大各方面的人力和财力的投入,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有原告资格的主体都会行使这种权利。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整体实践来看,在已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由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的仅占13%,这主要是因为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诉讼成本高。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比说,加大环境问题的法治化解决力度,就应增大以司法方式化解环境冲突问题的比重,环境行政力量单打独斗解决不了环境问题,要发挥司法化解环境冲突的作用,就需重视引入社会参与,激发社会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活力,着重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在立法上给予充分制度保障。

原标题:环境纠纷诉讼难亟待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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