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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诉讼难亟待改变

2014-10-08 16:21来源:经济参考报作者:王丽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纠纷环境保护法庭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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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生态司法体系畅通环境维权的司法通道

2007年,贵阳市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环保“两庭”,即贵阳市中院环保法庭和清镇市法院环保法庭。2013年,成立了贵阳市检察院生态保护分局和贵阳市公安局生态保护分局,建立起市级环境司法体系。今年4月,贵州成立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省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处和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在全国率先在省级层面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系。7月1日,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的生态文明建设法规《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正式实施,为地方环境司法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法规保证。

贵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秦如培说,职能集约、功能完善、衔接紧密、运转高效的生态环境执法司法体系,坚持发展生态双赢、公正高效并重、预防治理齐抓、衔接联动多元的原则,有助于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的系统性、规范性和专业性,为贵州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参加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的部分专家提出,强化生态文明法治保障是必然的改革趋势,一方面环境纠纷日益增多,公众环境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设立专门机构有助于拓宽环境维权的法律渠道;另一方面环境案件不同一般民事、刑事案件,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亟须专业的司法力量。

完善顶层设计深化生态司法改革

5月16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安顺市宏盛化工有限公司排放工业废水,严重污染邢江河、红枫湖水质,影响排污渠沿岸居民生产、生活为由,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这是贵州生态执法司法专门机构成立后受理的第一例跨行政区划管辖的环境保护案件。记者采访的多位公检法部门领导和专家提出,生态司法改革具有积极意义,应坚持推进,但改革中遇到一些难题,亟待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

一是扭转生态环境法律“错位”,建立和完善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强调司法规范和制裁作用,引入调解、中立评估、行政性实质审查、专家意见参考等多种方式解决环境纠纷,推行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方式。

专家提出,我国的环境立法基本上是“管理法”,为环境司法提供的资源非常有限。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迄今为止共颁布的3400多条司法解释中,与环境案件审判有关的司法解释仅有不到20条,约占总数的千分之五,且主要针对环境刑事案件,有关环境民事案件和环境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数量极少。建议出台操作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指导我国环境司法实践并为环境立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是我国迄今没有一家经司法部授权的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导致了鉴定无门的状况,亟待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解决举证难和鉴定难的环境诉讼瓶颈问题。环境侵权及其危害结果具有潜伏性、长期性、迁移性、突变性等复杂特点,建议尽快开展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注册,并明确环境污染鉴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并提供鉴定报告的法定义务。

三是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环境侵权案件审理中,作为个人的侵权人赔偿能力不足导致损害无法恢复,应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四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激发公民和环保组织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积极性。

当前法律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过窄,提起环境诉讼的风险过大。在新《民事诉讼法》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仅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将绝大部分环境公益组织和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的大门之外,应最大限度保障环境公益诉讼权。同时,一般公民、环保组织都难以承受高额的诉讼费和鉴定费。建议建立公益诉讼赔偿基金,化解受害人、公益诉讼主体诉讼风险。 

原标题:环境纠纷诉讼难亟待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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