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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4-10-20 08: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新环保法按日连续处罚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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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计罚方式

第十三条【计罚天数】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多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天数累计执行。

第十四条【计罚数额】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

第十五条【处罚次数】排污者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但仍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逐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并用关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

因实施上述措施导致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条件灭失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七条【生效】本办法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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