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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怎样执法才算依法?

2014-10-29 09:33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陈媛媛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污染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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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对复杂多样的违法行为难以一一做出羁束裁量的情况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自行决定处罚的自主选择权。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相当于为自由裁量权设置了一个刻度表,方便行政执法机关找到处罚标准和执法依据。

行政机关可以把法律设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分为3个档次即较重处罚、较轻处罚和不予处罚,并规定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当考虑情形范围。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不予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较轻处罚;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从重处罚等。

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当下,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有着重要意义。它可以校正执法偏差,为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国家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而处罚的弹性很大。比如,处罚两万元~20万元,最低和最高之间相差10倍。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关停的差别更大,环保部门掌握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某些情况下,迫于政府和社会要求严惩污染企业的压力,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在处罚中习惯于按照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划定的处罚上限进行处罚,如此处罚对于行政相对人是否公平?是否充分给予了行政相对人事后救济的权利?这些都是环保行政部门未来将要面对的问题。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在环保行政处罚中,要理性处罚,要讲究效果,考虑相关因素,实现行政执法目的,防止出现裁量不当、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解志勇说。

行政执法领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关键领域,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及推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措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转变职能、深化改革的基本方向和重要任务。

下一步,政府如何细化、量化执法基准,完善执法流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立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这一行政处罚的刻度表,值得期待。

3 关键词

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将权力锁进制度的笼子

相比其他部门的规章制度,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相对健全,有一套相对完备的问责体系。为什么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仍然频频被问责呢?从表面上看是执法不严的问题,实质上是体制机制的问题。其中,让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最难以抗衡的是各种不当干预。环保部门对GDP贡献大的企业,往往难以有效监管,存在着行政管理手段不到位的问题。

解志勇认为,《环境保护法》并不缺乏实体法规则,执法不严的原因,很多时候与实施不力有关。有一种情况是,只要是招商引资的项目,或者列入当地重点工程的项目,环保设施往往可以“先上车后补票”。对于这类项目上马,环保部门只能默许。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极有可能因此被问责。

四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把整个政府作为执法的主体。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人情执法、关系执法”的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四中全会要求,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原标题:怎样执法才算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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