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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2015年实施 解读“史上最严”

2014-11-04 13:53来源:天津北方网关键词:新环保法按日连续处罚环境公益诉讼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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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可申请公开环境信息

新《环保法》原文: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解读:

近年来,随着公众对于环境知情权以及环境监督权的呼声日益增加,新环保法新增条例保障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与环境监督权,这也成为此次新环保法的最大亮点。

朱副会长认为,新法第五条确立公众参与成为环保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第五十三条确保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公民参与环境保护一类是出于公民自身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影响,还有一类是出于对环境的保护,二者以前者居多,”他解释道,“将公众参与引入到环境治理中来,不仅可以弥补政府环境监管能力不足,也可对政府环境监管及排污单位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

至于公众环境知情权方面,新法对环境信息的要求更加透明化,除相关部门理应公开的环境信息外,对于公众想得知而未公开的信息,公众也可申请公开。

社会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环保法》原文: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苏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解读:

在新法出台前,我国对于环保公益诉讼并无明确立法。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2013年由环保组织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无一被受理,未予立案的理由是“原告主体不适合”。

朱副会长称,新《环保法》确立了公众环境公益制度,认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且“依法在设区的苏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就避免了因诉讼主体导致公益诉讼无法受理的尴尬。

那这会不会导致公益诉讼案件突增?对方分析,新法实行后公益诉讼的案件应该会有所增加,但目前全国符合公益诉讼主体条件的社会组织不超过400家,所以并不会出现漫无边际的井喷现象,“另外,每一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也能从侧面反映出当地环保部门对环境监管的缺失。”

原标题:新环保法2015年实施 公众可申请公开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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