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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印发《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

2014-12-29 09: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减排绿色采购环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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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展“绿色商场”等创建活动,推广门店节能改造,促进环境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销售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

(五) 抵制商品过度包装,引导广大消费者积极主动参与绿色消费,减少一次性用品及塑料购物袋的使用。

第三章 采购原材料、产品与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采购绿色产品。绿色产品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设计过程中树立全生命周期理念,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关注可持续发展;

(二)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更环保的原材料,采用清洁生产工艺,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高, 污染物排放优于相应的排放标准;

(三)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低,不会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四)产品废弃后可以回收,易于拆卸、翻新,能够安全处置。

鼓励企业采购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认证的节能环保产品。

第十五条 企业不宜采购以下产品:

(一)不符合商务主管部门防止过度包装及回收促进要求的;

(二)被列入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

(三)产品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设备被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

(四)国家限制或不鼓励生产、采购、使用的其他高耗能、高污染类产品。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采购绿色原材料。

绿色原材料选材应优先选用符合环保标准和节能要求的、具有低能耗、低污染、无毒害、资源利用率高、可回收再利用等各种良好性能的材料。

鼓励企业参照本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内容采购绿色原材料。

鼓励企业在满足有关环境标准、产品质量和安全要求的情况下,优先采购和利用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轮胎、废玻璃、废纺织品等可再生资源作为原材料。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采购绿色服务。绿色服务至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服务内容对环境总体损害的程度很小,污染物排放少、不产生有毒有害或者难处理的污染物,对固体废弃物实现分类收集和合理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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