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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印发《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

2014-12-29 09: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减排绿色采购环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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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或者节能目标要求的;

(六)未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

(七)当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不达标的;

(八)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

(九)具有其他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一)供应商应将其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地通报采购商;

(二)供应商出现本指南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或者其他环境问题的,采购商可以降低采购份额、暂停采购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三)因供应商隐瞒环保违法行为,造成采购商损失的,采购商有权依法维护其权益。

(四)供应商通过努力,在技术进步、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等方面实现比采购合同约定的环境要求更优的环境绩效的,采购商可以通过适当提高采购价格、增加采购数量、缩短付款期限等方式对供应商予以激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建立供应商绩效监控体系,对供应商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企业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方面进行监督。

鼓励企业建立本企业的绿色供应商数据库,并与行业绿色采购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实现对接共享。

鼓励企业定期向地方有关部门和其他机构、社会公众报告或者公布绿色采购的成效,接受监督。

第五章 政府引导与行业规范

第二十三条 各地商务、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采购商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自觉实施和强化绿色采购,并通过公开绿色承诺等方式,接受社会和政府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地商务、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企业绿色采购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各地商务、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并定期更新:

(一)通过有关节能、节水、环境标志、有机、绿色无公害等认证或认定的产品及其供应商的信息;

(二)供应商环境信用评价信息;

(三)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具有代表性的采购商制定的绿色采购规范;

(四)采购商的绿色采购承诺书或者绿色采购协议;

(五)采购商实施绿色采购的典型经验;

(六)有利于推动绿色采购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鼓励新闻媒体对推动绿色采购的意义、有效实施绿色采购的企业和完整的绿色供应链进行报道宣传,不断提高公众的环保理念和绿色消费观念。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立本行业绿色采购信息平台和绿色原材料、绿色产品、绿色服务以及绿色供应商数据库,供有关企业共享,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社会公众监督。

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举办有关绿色采购的宣传、培训、推广等活动。

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开展有关绿色采购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中国企业从国外采购原材料、产品和服务,参照适用本指南。

第三十条 各地商务、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结合本指南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地区的企业绿色采购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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