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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印发《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

2014-12-29 09: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减排绿色采购环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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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内容符合节能降耗的要求,在服务过程中少用资源和能源,对自然资源总体消耗的量较低;

(三)服务内容有益于人类健康。

第四章 选择供应商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制定绿色供应商筛选和认定条件,并通过多种途径公开筛选和认定条件。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优先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供应商:

(一)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及地方关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被环境保护部门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或者环保良好企业的;

(二)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自愿与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并取得协议约定的减排效果的;

(三)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的;

(四)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认证的;

(五)因环境保护工作突出,受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部门表彰的;

(六)采用的工艺被列入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目录的;

(七)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的;

(八)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的;

(九)符合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提出的采购商应当优先采购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条 企业不宜选择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供应商:

(一)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地方关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被环境保护部门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二)因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罚、尚未整改完成的;

(四)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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