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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实践新《环保法》“第一案”

2015-01-06 08:29来源:21世纪网数字报作者:王尔德关键词:环保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公益诉讼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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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刘湘介绍,根据新《环保法》第29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同时《环保法》第30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因此,《环保法》第58条首次将“破坏生态”的行为也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

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这两家环保民间组织符合新《环保法》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体资格的要求,所以他们在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的支持下,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两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应依法承担清除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砂基洋恒兴石材厂矿山采石处现存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原地恢复其破坏的28.33亩林地植被(山顶19.44亩、原塘口8.89亩)的民事责任;依法评估上述清除、原地恢复林地植被的费用和方案,并责令负有职责的第三人按上述费用负责使用、组织、实施、完成清除、原地恢复28.33亩林地植被的工作;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评估或鉴定费、原告律师费和工作人员差旅费等实际支出。

首家民间基金支持公益诉讼

据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项目负责人葛枫介绍,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提起的福建南平生态破坏环境公益诉讼得到了“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的支持。

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表示,调研发现,新《环保法》出台以后,很多社会组织期待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但缺乏包括资金在内的资源和支持。为此,由自然之友发起、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支持启动成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

葛枫介绍,该基金重点资助对象是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社会组织。第一轮资助重点范围是拟提起诉讼案件的前期费用,包括前期调研、取证、聘请专家等费用,确保拟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前期调研活动及时开展。基金采取滚动支持模式,即该基金资助的个案获得胜诉并被判获得相应的办案成本补偿的,基金支持的办案成本部分应回流至该项基金,用于滚动支持下一个公益诉讼个案。现该基金面向全国征集环境公益诉讼个案支持项目。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是该基金支持的首例个案。

“囿于现有的资金量,该基金现在的资助重点范围是立案前的费用支出。基金未来的资助范围将扩展至环境公益诉讼个案整个过程的支出成本。”张伯驹介绍,“为此也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关注,需要更多的资金注入该项基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个案实践,从而推进环境法治的进程。”

原标题:民间组织实践新《环保法》“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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