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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全文)

2015-01-06 15: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新环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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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依法配合调查工作,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相关复印件、复制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签名。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作调查案卷,并由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归档保存。

第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

(三)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和事件应对情况;

(五)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或者结论是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下列情况:

(一)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的情况;

(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及运行的情况;

(三)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及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

(四)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管理及实施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报告或者通报情况;

(六)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情况;

(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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