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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全文)

2015-01-06 15: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新环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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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预防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措施的情况;

(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是否存在伪造、故意破坏事发现场,或者销毁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

第十二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下列情况:

(一)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和对预案进行评估、备案、演练等的情况,以及按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情况;

(二)按规定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的情况;

(三)按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的情况;

(四)按职责向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或者信息发布建议的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时,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相邻行政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

(六)接到相邻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查了解并报告的情况;

(七)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情况。

第十三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收集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验收、执法等日常监管过程中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等环节履职情况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经过;

(二)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

(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对环境风险的防范、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情况;

(五)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

(六)责任认定和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七)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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