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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环保部汪冬青:环保法接地 还缺哪个梯子?

2015-02-04 08:52来源:新环境微信作者:曹俊关键词:新环保法环保部按日连续处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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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为配合新环保法实施,环保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定了4个配套办法。您如何评价这四个办法?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汪冬青

汪冬青:作为一部法律,环保法不可能把每条都规定得很细,几乎所有条款都需要细则来支撑。通俗地讲,就是需要搭梯子。这些梯子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中央国家部委制定指导意见、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二是地方要尽快制定或完善配套法规。

四个配套办法的出台,说明第一个梯子基本搭起来了,尽管还有些欠缺。真要把环保法的精神落到实处,另外一个梯子必须赶快搭,否则,环保法还是空中楼阁。

目前,在省一级和几个有立法权的城市里,有哪些已经在做这项工作?据我了解,为数不多,少之又少。地方对新环保法的配套立法工作,无论是全国人大,国务院相关部门,还是地方人大和政府部门,都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我认为,积极推动地方配套立法工作,是当务之急,环保法的很多条款需要这架梯子的连接,才能真正落地。

记者:您提及四个配套办法还有欠缺,能具体谈谈么?

汪冬青:以按日连续处罚为例。目前的配套办法对违法行为种类、处罚程序、计罚方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很不错。但是,缺一点,即计罚标准。

按日连续计罚应体现两个原则,一是高于污染治理成本,二是考虑环境损害。这两个标准也是新环保法的主要精神,要在执法中得到体现,必须有明确的指导意见。我主张,处罚标准应借鉴排污收费的标准,按照违法排污的污染当量来计算。目前,我国排污收费的标准是:1个水污染当量,即1千克化学需氧量,定价为1.4元;1个大气污染当量,即1千克二氧化硫,定价为1.2元。实际上,这仅仅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对环境实施等量补偿的水平而已。有研究测算显示,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考虑物价水平,现在的收费标准应是,每个污染当量定价不低于2.5元。我认为,将这个标准作为按日计罚的处罚标准,是比较合适的,这也才能让处罚的依据更科学,而非是某些抽象的定额罚款。

再比如对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信息公开主要涉及三方面:有没有公开?是否按规定公开?公开的信息是否准确?这项制度非常重要,作用不可小觑。如果能落实到位,一是可以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二是便于全社会监督,三是可以为我国环境管理的理念从以违法为基础向以守法为基础的转变奠定基础。

以守法为基础的环境执法理念,就是要充分体现企业作为守法主体的责任。长期以来,企业出现环保问题,大家往往忽视作为主体的企业,而是指责政府和环保部门监管不力,把政府和环保部门推向无限责任的境地。实际上,国际通行的管理理念是,企业守法,政府查处违法。如果能实现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一方面,政府及环保主管部门可以更好地行使监管职能,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这样一来,政府和环保部门就有望由被动执法转为主动执法,充分体现企业在污染治理尤其是点源污染治理上的主体责任。

目前看来,我个人感觉,这个配套办法从立意上可能还没有达到这个高度,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性内容。哪些企业要公开?公开哪些信息?在哪公布?多长时间更新?都需要一系列的操作规程。相应地,没公开,公开不全,不更新,公开失实,都应该有相应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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