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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环保部汪冬青:环保法接地 还缺哪个梯子?

2015-02-04 08:52来源:新环境微信作者:曹俊关键词:新环保法环保部按日连续处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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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前段时间,《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发布,就引发了大量争议,即使是环保系统内部,争议也很激烈。甚至有人建议,这个尚未正式颁布的《办法》应该回炉重作。

汪冬青:由于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推动不顺,而新环保法实施又需要相关的配套文件,在这样的背景下,这个《办法》的定位,某种程度上只是个临时过渡文件,甚至还比不上那四个配套办法,确实有点问题。

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大方向是减少行政许可审批,可能也因为这一点,排污许可的推动有障碍。但我认为,这绝对是两码事。取消的是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审批,那些必需的肯定不能取消,甚至一些原来没有的还要重新建立。

排污许可证制度并非以前没有,也不需要重建。我认为,把以往的实践全面总结分析,把以前的研究集大成,然后根据新环保法的精神,研究制定全面的排污许可制度,从国家到地方多层面开始实施。

记者:很多专家认为,《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体现出的环境管理思路又回到了以往“总量管理与减排”的老路上。

汪冬青:关于总量管理与许可的关系,我刚才已经强调,前者应该属于后者。而对于实施多年的总量减排,其实也有很大危机,如被社会诟病的底数不清,减排不实等问题。

我们曾经调阅过一些企业的排污数据,发现企业往往有三套数据,一是排污收费的排污申报,二是环境统计,三是总量减排数据,而排污申报和总量减排的数据之间,甚至有数量级的差距,总量数据有夸大之嫌疑。道理很简单,只有夸大基数,才容易算出削减量。

而且总量减排有这样的规定,受处罚的企业当年削减量不予计算。按道理,处罚跟减排没有必然联系,一项行为违法不等于其他减排不存在。但这样的规定,导致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为总量减排考虑,有时不敢罚企业,甚至在年底总量核算时,还要帮企业说话,一些企业违法排污的压力转嫁到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身上。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理应是监管企业的,最后,竟然和企业一起来应对中央政府。这种现象有点奇怪,甚至有点可笑。

事实上,总量管理制度的一些规定,是建立在大多数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之上。而我国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数量不到一半。因此,有的地方政府在落实中走样也就不足为奇了。

延伸阅读:

【专题】:新环保法:翻开环保法史上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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