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察评论正文

新环保法:关于企业环境义务 有哪10个应当?(下)

2015-02-13 16:48来源:新环境杂志作者:张杰关键词:排污费环保电价新环保法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9.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

新《环境保护法》第47条第3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这个条款是关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的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面临的环境风险正在逐步加大,突发环境事件进入高发期。企业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如果不能够及时和有效处置,就可能造成巨大的生态环境破坏和经济损失,严重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了切实落实企业的防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主体责任,新《环境保护法》增加了相关内容,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认真履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对某一类的环境风险,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本单位基本情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处在第一线,掌握第一手资料,其反应速度快慢,采取措施是否得当,直接影响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及面和危害程度。所以,单位有义务及时、有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突发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应当能够判断可能引发的后果,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如果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发生事件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给予罚款等不同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如果是国家公务人员的,由监察部门给予处分。造成后果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根据刑法判处刑罚,这里是“双罚制”,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都构成犯罪,就要同时处罚。

10.应当公开排污信息

新《环境保护法》第55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工业排放一直是造成环境污染最重要的原因,排污企业是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监管对象。新《环境保护法》增加了环境信息公开相关责任的规定,通过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增加重点排污企业排污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排污企业自我公开信息,对违法排污行为有很好的遏制作用,也便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有利于社会监督。

公开信息的主体是重点排污企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包括国家监管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地方监管的排污单位,具体名录由环境保护部和地方环保部门公布,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公开环境信息,其他排污单位可以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延伸阅读:

【专题】:新环保法:翻开环保法史上新篇章

新环保法:关于企业环境义务 有哪10个应当?(上)

原标题:【独家】关于企业环境义务,有哪10个应当?(下)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排污费查看更多>环保电价查看更多>新环保法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