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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关于企业环境义务 有哪10个应当?(下)

2015-02-13 16:48来源:新环境杂志作者:张杰关键词:排污费环保电价新环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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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哪些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中的排放污染物情况以及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等信息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排放行为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属于企业环境信息中的核心内容,也是监管重点、社会关心的焦点。公开信息,必须如实,不能造假。

公开环境信息的方式和时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公告、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予以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公开本办法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内予以公开。

新《环境保护法》第62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如果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限、内容公开环境信息,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除了这一条,其他法律法规对不公开、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等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其中《清洁生产促进法》第36条就规定,未达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公开其信息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在社会公众中赢得好评,提升知名度。如果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并处以罚款时,环保部门还会把这些情况公告于众,这可是负能量。

延伸阅读:

【专题】:新环保法:翻开环保法史上新篇章

新环保法:关于企业环境义务 有哪10个应当?(上)

原标题:【独家】关于企业环境义务,有哪10个应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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