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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规定了企业哪些义务和权利?

2015-02-13 16:49来源:新环境杂志作者:张杰关键词:监测设备排污许可证新环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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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责任方式较修订前更加严厉了,增加了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的强制措施,按日连续罚款和拘留。如果企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很可能受到按日连续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能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正如有的企业负责人所说,再不能心存侥幸了,再不可能像以前那样交了罚款,就可以继续违法排污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新环保法明确了限制违法者人身自由的适用情形。行政拘留和污染环境罪适用哪些情形?关于行政拘留,新《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了四种适用情形:(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这四种情形,法律规定实行“双罚制”,即拘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还要处罚排污企业。

污染环境罪实行的也是“双罚制”,即排污企业和负责的“自然人”都构成犯罪,也就是企业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构成犯罪,给企业判处罚金,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拘留对象,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怎么理解?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

我们理解,企业的股东、负责环保工作的总经理、董事以及副总经理等其他管理人员都可能受到拘留处罚,且不以主观“故意”组织、安排实施为要求。只要企业存在了逃避监管的排污行为,相关管理层的人员就会受到拘留处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只指直接实施逃避监管排污的行为者,即使企业的工作人员自己不亲手实施,而是雇用企业外的人员实施,也会被拘留。

关于环境污染罪的犯罪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理解,公检法机关在办案时会参考《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适用。

义务和权利是对应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明确了企业可以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我们概括为八个“可以”。

延伸阅读:

【专题】:新环保法:翻开环保法史上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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