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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能否突围? 细谈环保官员那些“尴尬”事

2015-03-11 10:01来源:南都报作者:刘伊曼关键词:新环保法环保部门陈吉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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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能否突围?

在调离之前,2015年1月的一天,一位与环保局打了十年交道的污染受害者李某来到钟伟民的办公室,说了一句:“像你这样尽职尽责为我们说话的人,怎么能够调离呢?”钟伟民顿时就被感动了。

李某的果园在10年前被旁边一个环保设施不完善的砖厂污染,已经绝收。而诉讼的过程也并不顺利。法院一直未进行判决,这样的背景下,环保局介入进行调解,并且从环保角度对企业施加压力,同时对受害者进行指导。几番博弈之后,砖厂已经更换了法人,并且改建,成了“另外一家企业”,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对此,钟伟民也抱有歉意,说:“虽然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却也没有帮上你什么忙。”能得到李某“尽职尽责”的评价,他很欣慰。

2015年1月1日,新的《环保法》开始实施,根据最新统计,新环保法生效以来,各地实施按日计罚案共15件,个案最高罚款数额为190万元人民币,罚款数额达723万元。

在3月4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新闻发布会上,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在回应环保问题时也提到,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是“有牙齿”的环保法,对污染“零容忍”,而且惩治措施也非常严格。

她同时也提到,《环境保护法》是一部综合的法律,但仅有这部法是不够的,现在我们正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一系列相关的法律也都要“动大手术”。

环保部一位官员告诉南都记者,不仅是与法律相关的解释、细则和配套的制度、标准,还有我们环保执法的队伍建设都很重要。这样才能在执法过程中,有理有据,不会“自己给自己挖坑”。

除了对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的《环保法》也有很多实际操作问题亟待进一步厘清。比如说很核心的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具体执法过程中,怎么来判定和解释‘严重污染’呢?”该官员说:“如果没有量化的定义,随意裁量权交给了执法人员,这个弹性就大了。执法人员被反告‘滥用职权’和‘侵犯私有财产’的可能性也是有的。到时候又如何来认定谁是谁非呢?”可见,新的法律尽管赋予了执法者“牙齿”,但依然需要再进一步完善。而更重要的,是“顶层设计”的一些改变。

从环保官员的尴尬角色和环保“执法难”的现实里可以窥见另一层含义———地方政府对于G D P的依赖以及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保护与妥协。“要解决这个问题,除非官员考评不考G D P,而是考核民生和环保。”环保部一位官员对南都记者说。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主任欧阳志云告诉南都记者:“但如果说不考核GDP,又考核什么呢?所以我们需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

作为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框架的提出者,欧阳志云已经潜心研究了多年生态系统价值化的核算指标。实际上,中国也有一些地方早已展开了先期的试点工作。“这依赖于一把手的开明,整体的G D P可以不要。”他举例说,早在20 0 7年之前,浙江省就已经开始这一尝试,将生态功能区划做到每个县,有的地方考核GDP,有的地方就不考核。

原标题:环保官员“尴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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