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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法与新环保法“打架”该怎么改?

2015-03-20 08:37来源:中青在线作者:王林关键词:环评法新环保法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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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法新环保法“打架”

环保法律体系的基础,在经过修改以后,新环保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但是,环评法却并没有跟上环保法修改的步伐。这导致两部法律在某些问题上“打架”。

全国人大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部合伙人吴青今年两会提出的议案关注的就是环评法与新环保法的冲突,以及环评法的修改。

吴青在议案中提出,由于新环保法增设了“政策环评”制度,扩大了环评范围,而环评法对环评范围的规定仅局限于与土地利用有关的方面,以及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范围,二者在环评范围问题上产生了明显冲突。

此外,环评法与新环保法在对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规定上也打起了架。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满足“三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且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而环评法仅规定建设单位在对建设项目性质、规模、防治污染设施等进行重大变动后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而无需符合此前首次批准的环评文件。“(这)变相允许了建设单位先建后报,与新环保法有明显的矛盾冲突。”吴青在议案中写到。

吴青还表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信息是否全文披露,是两部法律的另一个冲突点。新环保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外,应当全文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而环评法仅规定建设单位在报批环评报告前应举行听证会等,对审批机关是否应公开环评报告全文并无规定。因此,环评法在环评报告公开方面缺乏与环保法对接的条文。

吴青认为,在近年来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下,环保主管部门更加注重事后监管,轻事前审批,除重特大项目环评前置外,均改为并联办理。另外,环保部也正在把环保审批权下放到下级环保部门。面临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改革的大趋势,环评制度和环评法也亟需调整、修改,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环评法该怎么修改

环评法的修改和调整已成共识,但是,环评法究竟应该怎么改?

曹明德认为,环评法若修改,应该让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环评工作,而不是由主管他们的环保部门来批准报告和审批环评。“应该把环评审批权交给大众,而不是各级环保部门。”曹明德说。

他还建议,对所有的规划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因为规划环评会直接影响到具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此外,应该建立起对环评机构和环评从业人员的追责惩罚机制,对违法批准环评报告的机构和负责人,应该追求他们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吴青在议案中提出,为避免“先建后报”、“先建后批”等行为,环评法若修改应该紧跟新环保法的趋势,修改为施工、建设、投产必须符合已申报的环评文件。具体来说,应该坚持“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冯永峰呼吁,环评法的修改应该“保持‘环评前置’不动摇”,不能以简政放权的名义带动各地淡化“环评前置”的地位。他表示,若把环评前置取消,变成并联审批、同步审批,“会削弱环评跟项目博弈的能力”。

吴青则认为,环评法的修改应该全面变更为以事后监管为核心、以环评后监督为重点的体系。例如在总则部分,应强调环评后监管体系的建立等。

虽然主张各有不同,但他们都认同在环评工作和环评法的修改过程中,应该扩大公众参与的程度。吴青引述新环保法的规定,指出公众应该参与整个环评的过程。“从环评报告开始编制起就应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审批环评报告的机关应当全文公布环评报告内容。”她认为,环评法应全面修改有关公众参与的条文,充分扩大公众对环评程序的参与范围、监督范围,以及环评报告的公开范围,以符合现行环保法律体系的发展趋势。

曹明德则认为,全文披露环评报告只是第一步,还应该在环评过程中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确保他们的知情权,尊重他们的意见。“不能让政府决定建设项目后只是简单地告诉民众,否则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冯永峰说,“公众的参与不够,会给未来埋下很多隐患,背后的社会风险和代价是非常大的。”他认为,公众参与是环评工作中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环评法的修改应该首先考虑这一问题。

原标题:环评法究竟该怎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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