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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有何标杆意义?
用运营成本折算方式量化大气污染相关损害,通过诉讼监督执法
长期以来,大气污染类型的公益诉讼案件较少,一名环保法学界专家表示,这是因为很难去定性、定量鉴别究竟一家企业排放污染物对雾霾的贡献有多大,很难鉴定评估污染损害。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根据新《环保法》和《司法解释》,法院可以认可原告通过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成本的方式计算损害赔偿费用,因为像大气污染、雾霾之类的案件,很难通过科学模型的方式得出确定的污染损害结果,而用运营成本折算的方式可以量化大气污染相关损害,对违法者形成制裁。
在司法实践上,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讼德州晶华集团振华玻璃有限公司或许可以为大气污染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闯出一条新路。
马勇认为,公益诉讼的特点在于最终赔偿金额并非唯一目的,而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行政机关执法起到补充乃至于监督和倒逼的作用。
据了解,针对德州晶华集团污染问题,德城区政府、晶华集团主要负责人将立即组织停产治理。
3月9日,德州市环保局曾通过媒体对外发布信息:为消除德州晶华集团振华玻璃有限公司污染影响,在前期山东省环保厅、德州市环保局分别对企业挂牌督办,先后给予公司3次顶额10万元行政处罚和加征排污费的基础上,德州市环保局将再次对公司实施处罚并限产治理,并派驻一名环保直属分局副局长,驻厂督办整改。
3月20日,德州市长杨宜新、副市长孙开连约谈了德城区政府和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求企业务必于3月底前完成整治;4月1日起,如仍不能达标排放,由德城区政府依法下达停产整治通知书,实施停产整治;德城区政府成立专门工作组,与晶华集团共同研究制定停产后有关问题化解方案。
■案情回顾
长期违法排污 为何拒不改正?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玻璃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其主要产品为浮法玻璃,原有浮法玻璃生产线3条,1号线已于2011年全面停产,2号线、3号线因玻璃生产特殊工艺要求及冬季供暖,一直继续生产。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虽已投入资金建设了两线脱硫除尘设施,但2号线、3号线脱硝设施至今未建设,2号线污染治理设施建成未投运,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被告即进行投产,致使2号、3号线两个烟囱向大气长期超标外排污染物,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
据了解,德州晶华集团振华玻璃有限公司,曾多次因排污被当地环保部门处罚,并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
APEC会议在北京召开前,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0月20日~25日,派出15个督查组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等6省(区、市)的24个重点地市空气质量保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了第一阶段督察,多个企业因排放超标等问题被点名批评,其中就包括本案的被告。
2014年11月,山东省环保厅对包括被告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在内的11家企业的严重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处罚,被告由于超标排污被处罚10万元,其中一条生产线进行停产治理。
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无视国家环保和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长期违法持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早在2013年9月,德州市政府就曾下发106号文件,明确要求晶华集团振华玻璃厂限期整改,安装除尘设备。截至目前,玻璃厂2号、3号线两个烟囱仍长期超标外排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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