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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工作方案

2015-04-15 10:15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童克难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监察环境污染犯罪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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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知》的主要特点

(一)强化环境信息公开,明确公开的时限和方式

环境信息公开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一项基本要求,也是加大执法力度、放大执法效应的有力手段,还是预防职务犯罪、从源头防止腐败的监督方式。

信息公开的要求贯穿《通知》始终,而且明确了公开的时限和方式。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填报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20个工作日内在环保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决定书全文。并且,省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环保部门信息公开、信息填报的指导、监督,及时纠正公开不及时、填报不准确等问题,对拒不改正的要予以问责。

(二)强化内外部监督

近年来,环境保护部加大对地方环保部门履行职责、依法执法的监督力度,强化了内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有环境稽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批评、内部行政问责和移送纪检、检察机关等形式。

《通知》明确对于信息报送不及时、环境行政处罚松软、移送司法案件少的地区,环境保护部将点名批评,并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地区督查督办。对发现的包庇纵容环境违法犯罪、严重监管失职的案件线索,环境保护部将直接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此次《通知》规定的环保部门内部监督“动真格”,而不是隔靴搔痒。

相对于内部监督而言,外部监督更加“猛烈”,主要指检察机关的立案专项监督。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8个月的“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成效明显。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定于2015年3月~2016年12月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重点监督对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卷,环保部门该移送不移送和以罚代刑以及职务犯罪现象。

《通知》要求,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该查不查、该移送不移送,干扰案件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要求依法依规移送纪检、检察机关追究责任。

(三)深化环保与司法衔接配合

2014年,环境保护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联动执法的“三项制度”和“四项机制”,即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案件移送机制、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奖惩机制。

此次,环境保护部转发最高检“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工作方案,要求环保部门将支持检察机关的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与严格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相结合,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遏制环境违法犯罪多发态势。要求不断完善“三项制度”和“四项机制”,并且对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行提出了要求,规定已经建成环境资源监管信息平台的地区,要按要求及时将环境案件信息录入平台;尚未建立信息平台的地区,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案件定期通报机制,并加快平台建设。

(四)探索奖惩结合机制

新《环境保护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各级环保部门加大了执法力度,同时,也面临履职和追责双重压力。

因此,为鼓励严格执法,鼓舞基层执法人员士气,《通知》研究与司法机关联合建立奖惩结合机制,将查处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开展联合执法情况等纳入目标考核,组织开展年度表彰奖励工作,对严格执法、侦破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有功人员予以表扬、表彰、奖励。

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该查不查、该移送不移送,干扰案件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要依法依规移送纪检、检察机关追究责任。

对于信息报送及时、执法力度大的地区,环境保护部将公开表扬。对于信息报送不及时、环境行政处罚松软、移送司法案件少的地区,环境保护部将点名批评,并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地区督查督办。

奖惩机制的建立,将起到典型示范作用,使各地掀起执行《环境保护法》的热潮,保持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

原标题:加强衔接配合,强化内外监督,重拳打击环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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