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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财政厅发布《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全文如下:
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是指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有关渠道举报四川省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后,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
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经其同意,可以实施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实施精神奖励的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三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行分类奖励、属地管理,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奖励。省级办理的和跨行政区划的举报,原则上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经费由各地予以足额保障,依法使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对被举报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
(一)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不满5万元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2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四)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40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五)对被举报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暂扣许可证件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6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六)对被举报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本条规定的奖励范围,或奖励金额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50%以内浮动。
本条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
第六条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第五条第一款所列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人举报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分别按照规定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有效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若来电、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奖金平均分配给共同第一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人再次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七条对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难以取得有效破案线索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征集案件线索,所征集线索对查清案件主要事实起关键性作用的,可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第三章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各级12345、12369热线;
(二)来信来访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
(三)新媒体举报: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微信、微博举报账号;
(四)地方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设立的“环保曝光台”等新闻栏目;
(五)其他举报途径。
鼓励各地逐步统一受理渠道。
第九条生态环境部门收到举报人举报时,应告知举报人可参与举报奖励。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的,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相关信息;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
第十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三)举报人需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
(四)举报信息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
(五)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四章奖金发放
第十二条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或移送公安机关的移送文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的,经负责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通知举报人领奖。奖金发放不受处罚最终执行情况的影响。
第十三条举报人(联合举报的举报人代表)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联合举报的举报人代表授权书)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奖的可授权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资料远程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举报人未收到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四条奖金发放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生态环境部门可探索线上转账等灵活便捷的奖金发放方式。
第十五条举报人对生态环境部门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沟通,依法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举报受理、查处和兑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工作秩序或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鼓励各地在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设立专栏,对举报奖励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信息公开和宣传曝光均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举报奖励工作管理。建立举报奖励受理、线索交办、认定、报批、奖金发放等工作流程;建立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汇总统计;加强举报保密管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落实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强化培训,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和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3年5月7日起施行,原《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川环发〔2020〕35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实施之前(来信以邮政或快递公司签收时间为准)举报的,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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