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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创新思路推进环保战略转型

2015-05-11 09:05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刘晓星关键词:环境管理环保规划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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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熊跃辉介绍说,“十三五”期间重点是标准的修订工作,要统筹考虑环境管理要求、污染治理技术进步与企业达标等情况,适时提出科学合理的修订计划,研究提出量化的标准修订依据,减少自由裁量权。

而在环境保护部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主任田为勇看来,制订修订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应该按照保障健康的要求,因为环保工作的天然使命就是保障群众健康。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这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总量控制作为环境管理基本制度的地位。

当前社会各界对环境质量改善的关注程度前所未有,污染物总量控制如何与时俱进?如何在目标指标、措施手段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环境保护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主任王一鸥认为,必须要毫不动摇坚持做好总量减排和污染源分级监管工作。总量减排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重点;点源监管应分级负责,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手段。

“总量减排要努力实现污染减排成效与环境质量改善紧密结合,污染削减任务与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状况紧密结合,污染减排管理制度与其他制度措施紧密结合。”环境保护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司长刘炳江说。

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在源头预防污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程立峰介绍说,“十三五”期间,改革创新环评工作的思路和措施主要包括在战略、规划环评工作中突出生态红线和环境承载力要求;在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中突出强制性和针对性;强化“三同时”过程监管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对接;完善环评管理信息系统和审批监管平台建设。

在目前的环境管理中,环境质量数据的真实性问题是无法回避的。王一鸥认为,改善环境质量的首要任务是以监测管理运行体制改革为突破,抓好环境监测工作,确保“测得准”、“信得过”。

问题二:如何建立国家环保“督政”体系?

长期以来,由于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环境保护存在受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的情况。一出现环保问题就拿环保部门说事,让环保局长成为环境事件的“替罪羊”。如何通过加强“督政”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地方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机制,健全环境保护的“决策、执行、监督”管理体系?

国家虽然提出了“国家督查”的环境监管体制要求,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察手段,特别是缺乏对地方政府环保工作进行监督的授权,导致监察效果有限。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赋予了环保部门监督下级政府环保工作的权限,强化了国家监察职能和手段,有利于解决地方政府对环保的干预问题。但是,目前“督政”的手段和办法仍不健全,统一监管的职责难以履行到位。

区域督查中心自设立以来,作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环境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试点到正式运行已经历了14个年头。目前督查中心作为环境保护部的派出机构,定位模糊、督查责权界定不明晰、运行体制不顺畅,督查任务多头布置、交叉重叠,致使国家环保督查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督政力度有限。现行的环保督查工作及督查中心运行模式,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环保工作的新要求和新需要,亟待加快转型发展。

近年来,经过实践探索,环境保护部推出的以综合督查为主要方式的环保督政工作发挥了较好的督查效果,特别在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环保责任、传导环境压力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督查的深度和力度还不够,督查的手段还十分有限,督查的方式方法仍处在进一步摸索阶段。

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要彻底改变以往环境执法偏松、偏软的状况,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国家督查尤为重要。

原标题:用创新思路推进环保战略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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