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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从严控制在优先区域周边新建可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项目。对严重影响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要予以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并对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
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坚持“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原则,在重点规划环评和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项目环评文件中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防止在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过程中造成新的土壤污染。到2015年,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基本实现城乡垃圾收运体系全覆盖。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肥料、农药和饲料等农业投入品中有害成分的监测。到2015年,全省农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率达到90%,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5%。鼓励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到2015年,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方案》提出,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区域被污染耕地和被污染地块为重点,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
各市要根据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优先治理与恢复的耕地或地块,筛选治理与修复技术,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实施。到2015年年底,以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日照、德州、菏泽等城市为重点,争取在全省建成一批针对性强、技术涉及面广、经济适用的技术试点示范项目。
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区域被污染耕地和被污染地块为重点,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
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要加强土壤环境监管队伍与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能力。
到2015年,省级、市级以及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环保部门应具备开展土壤环境常规监测的能力。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将土壤纳入环境监察机构的工作范围。
深化工业污染源环境监测,重点围绕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污染源头,建立重点防控企业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和月报告制度。到2015年,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增加社会公众对土壤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
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
《方案》提出了5项保障措施,即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机制;拓宽投资渠道,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完善法规政策,严格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和考核;强化科技支撑,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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