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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8问8答

2015-07-02 08:30来源:江门日报作者:伍安平关键词:新环保法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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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

新《条例》有哪些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

新《条例》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从广东省省情出发,着重解决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明确了公民的环保义务,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治渠道。

(一)明确政府对环境的保护责任。政府履行环境责任的实效与环境质量直接相关。新《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并且规定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逐步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二)强化对环境的监管措施。新《条例》健全了联合防治机制,细化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制度,完善了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突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于实际工作中需进一步厘清和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规范环境保护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等工作,更为明确具体地规定了部门间的责任,强化信息沟通和共享,有利于加强联合监督管理的力度。

(三)健全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是经过多年环境保护工作探索提出的办法,亟需规范,新《条例》规定的生态激励型财政机制、节能减排经济措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管理制度等,将有助于推动相关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实施和继续探索。

(四)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了扭转当前环境保护工作中普遍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新《条例》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和新《环境保护法》的授权,制定了一系列惩处措施,如明确了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的法律责任,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增设了双罚制,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等。

3问

新《条例》中有的条款比新《环保法》更严,比如“逐日计罚”与“双罚制”,如何解读?

以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的处罚不能与巨大的污染防治成本相比,“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许多企业宁可选择违法,也不愿意守法治污。

此次《条例》重新修订,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应相关条文修改,加大了排污者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除了对违法行为将进行按日连续处罚外,还专门出台了“双罚制”,从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力图使排污者不敢违法、不愿违法。

新《条例》根据《环保法》的授权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为的种类,与环保部针对新环保法实施配套出台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相比,广东最终通过的新《条例》根据新环保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的细化,更详细、更严格。备受瞩目的按日计罚条款中,除了违法排污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防止污染设施的,或重点排污单位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等行为,也可实施按日计罚。

而令人关注的“双罚制”,则是除了对违法企业处罚外,还将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事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负主要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罚,最高可处以个人上一年度从其本单位取得收入的50%作为罚款。新《条例》明确,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如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事件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并可以报经批准后责令关闭。新《条例》还规定,当直接损失无法认定时,对造成重大环境事件的可处100万元罚款,对造成特大环境事件的可处300万元罚款。针对以前“违法成本低”所导致的环境污染严重的现象,此次新《条例》专门出台了“双罚制”,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从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力图使排污者不敢违法、不愿违法。

原标题:《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8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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