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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8问8答

2015-07-02 08:30来源:江门日报作者:伍安平关键词:新环保法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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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问

企业容易触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的行为有哪些?

为了解决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新《条例》加大了违法排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除了采取按日计罚、双罚制等经济处罚措施以外,对情节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了责令停业、关闭的处罚。充分体现了在环境形式日趋严峻,环境和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党和政府对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决心。

新《条例》中,企业容易触停业、关闭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下面几种:

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拒不停止排污的。

2、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超标或超总量排污,情节严重的。

4、未按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情节严重的。

5、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

6、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事件的。

各企业要认真理解条例的具体要求,守法经营。

5问

排污企业的环境责任有哪些?

新《条例》中,明确列出了排污企业的环境责任。如: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及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环境保护工作负有下列责任: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环境保护岗位等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2、建立内部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或者确定环境保护工作人员;3、制定完善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防治污染设施操作规程;4、保证各生产环节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5、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档案;6、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和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7、其他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有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6问

新《条例》对企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环保管理要求,具体有哪些?

新《条例》对企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环保管理要求,具体有五项:防治污染设施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台帐;排污申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点企业的信息公开。

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逐一完善,要配备相关的专业人才。企业要高度重视环保工作,要把环保工作摆到企业是否能够继续生存的高度。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的环保管理工作,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其中,重点企业信息公开就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如果做得不好,就要面临受到按日计罚的行政处罚。

原标题:《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8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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