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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8问8答

2015-07-02 08:30来源:江门日报作者:伍安平关键词:新环保法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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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新《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新《环保法》施行后,全国首部与之配套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新《条例》将在广东省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新《条例》的出台有什么背景?有哪些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有哪些针对企业的重要条款?近日,记者采访了开平市环保局副局长司徒炜东。

为配合新《条例》实施,同时为迎接开平省卫生城市复审工作,近期,开平市环保局组织了多场“环保进社区”活动,现场宣传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同时还接受市民环境投诉。活动得到开平市民的积极参与。图为6月27日下午,开平市环保局在东兴社区开展活动。

1问

新《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有什么背景?

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东的经济起飞早、发展快,环境污染问题也早遭遇、早应对。2005年1月1日,旧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出台了。旧《条例》针对当时广东环保的特点,对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集中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分别进行专章规定,被环保专家和媒体誉为“国内少见甚至是首创的地方环保法规”,引起巨大反响。

然而,进入新世纪以来,广东经济的提速发展和环保意识的加速觉醒都比预料中来得更快、更猛。环境信用评价、污染物总量减排等一大批实践证明在广东行之有效的政策,都正等待着被提升到法律层面。修订新《条例》时,建立如排污权交易、绿色信贷、企业环保诚信等体系、污染治理市场化的呼声不断,急需在法律法规层面作出规范和推动。2011年,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1号议案”,就是建议修订旧《条例》,并获得广泛共鸣。2012年,广东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中,更是明确要求“抓紧修订《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加速,特别是新环保法颁布后,旧《条例》的修订工作走上了快车道。这源于在新环保法背景下,旧《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上位法已无法对接,部分条文存在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在广东地区,公民的法制意识普遍比较强,地方环保部门如果在执法时缺乏依据,随时可能被企业告上法庭,甚至明知对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却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支撑,输掉官司的情况也会发生,所以《条例》的修订十分紧迫。

随着新环保法正式公布后,2014年3月,迟到了两年的新《条例》修订工作终于得以重新启动,修订草案作出大量修改,新增了依法查封、扣押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等8条监管责任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八十三条,改革创新、因地制宜浸透条例的始终。条例既不照搬照抄上位法的规定,又结合广东实际进行了创新,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从监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

原标题:《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8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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