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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政府法制办关于公开征求《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

2015-07-22 13:3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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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青海省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公开征求《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

现将《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请将意见于2015年8月15日前反馈至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通讯地址: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南关街43号)

邮 编:810000 电子邮箱:xnfzbfgc@163.com

联系电话:(0971)8224741传 真: (0971)8230099

联系人:谢海宏 王方媛

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严防严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调整城乡发展和产业布局,保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采取有效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大生态建设和治理力度,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管辖范围内的餐饮、汽修、五金加工、干洗等为社区配套服务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协调。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并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交通、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和建设、城市管理、房产、林业、气象、市场监督管理、水务、财政、商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治理,加强防护林带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主要污染物来源解析研究,科学规划空气治理改善和达标进程,明确不同时段颗粒物污染控制的主要方向,坚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排放源头削减的策略。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和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设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大气污染应急处理工作。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大气污染)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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