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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政府法制办关于公开征求《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

2015-07-22 13:3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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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地方质量标准。

本市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标准。

本市自备燃料用于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其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燃油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发布检查结果。

第四十九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一)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内未能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章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园林绿化等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照规定提交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扬尘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纳入本市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本市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

(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对土方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四)空气污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施工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按照本市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行驶;车辆清洗处应当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七)国家和省、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装卸、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车辆,应当采用密闭化措施。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区域和路线行驶。

第五十四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渣土消纳场、垃圾填埋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第五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道路清扫冲洗保洁标准。清扫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清扫冲洗保洁标准,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十六条 在扬尘、扬沙等空气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对城市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应当增加机械清扫、洒水、冲洗频次,降低地面积尘负荷。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合个人不得随意开挖市政道路;如确需开挖,相关单位或个人需报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对扬尘防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挖,工程结束后负责对开挖道路进行修复。

第五十八条 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一)待开发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二)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分别由建设、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城镇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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