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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政府法制办关于公开征求《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

2015-07-22 13:3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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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露天焚烧落叶、枯草、垃圾或者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食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或者未定期对油烟净化或异味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污染较轻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污染严重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以及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供电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停止对排污单位供电。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缴纳罚款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期限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设施工、房屋拆迁现场未采取设置围挡、覆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未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

(五)在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或者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

(六)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或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的。

第九十四条 对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单位,自决定按日连续处罚之日起七日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整改措施及结果。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以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九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接到对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违法案件,不依法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不公开大气环境相关信息的;

(四)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燃料的施工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机械,如拖拉机、打桩机、发电机等。

第九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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