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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规则(试行)》

2015-07-31 11: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测自动监控数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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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动监测设施分析仪在校零、校量程、校标和质控样比对实验时的数据;

5、自动监测设施故障、维修、调试或者其他异常状态时的数据;

6、自动监测设施合法停运时段内提供的数据。

(四)其他不符合排污企业排污现状的数据。

第五条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基础信息自动对超标数据、缺失数据、异常数据进行标识,提示数据反常。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自动标识的数据包括:

1、根据设置的仪器量程判定,废水、废气单次监测值出现偶发性超高值、超低值;

2、根据平台设置的排放标准判定是否超标,废水、废气单次监测值出现超标值;

3、废水、废气单次监测值出现零值、负值;

4、根据前一个星期正常数据平均值来做基数,超过基数三倍或低于三分之一的数据自动标识为反常值,即废水、废气一段时间内监测值出现急剧上升或下降的波动值;

5、每日小时均值数据在仪器分析方法检出限上下波动或每日小时均值变化幅度在某一固定值上下小幅波动;

6、不完整的数据。

当出现其他平台无法自动标识的反常数据时,由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社会化运营机构进行人工标识,主要包括:

1、自动监测设施分析仪在校零、校量程、校标和质控样比对实验时的数据;

2、自动监测设施故障、维修、调试或者其他异常状态时的数据;

3、自动监测设施合法停运时段内提供的数据;

4、流量数量级异常数据;

5、每日小时均值变化幅度在量程2%以内波动的数据;

6、其他与排污单位排污状况不一致的数据。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社会化运营机构应当每天对监控平台接收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实,判断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根据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状况、数据有效性审核结果、通讯网络状况、企业现场实际状况对反常数据产生原因进行核定并在平台中注明。每组标识数据必须注明原因。

第七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下属的环境监控机构)应安排专人每日对社会化运营机构核实后数据进行确认,确认社会化运营机构上报情况是否属实。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标示缺失数据进行数据补录处理,并对连续24小时以上出现异常数据情况的社会化运营机构和相关排污单位发送督办警告,对无效数据进行标注。数据确认工作应在数据生成后7日内完成,逾期不得修改。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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