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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规则(试行)》

2015-07-31 11: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测自动监控数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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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数据管理

第八条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施在未验收、验收后未开展日常运行监督考核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过期或设备不正常运行等情况下,向平台提供的具有数值的数据为无效数据;数值在自动监测设施设置的合理量程外数据,数值出现极大值、极小值、负值、零值和不合理值,亦为无效数据。无效数据不参与统计应用及发布。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未向平台提供数据或无数值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须依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方法》(环发[2009]88号)和有关技术规范通过人工修补操作对缺失数据进行补充;对无效数据,应予剔除、录入手工监测数据及整改情况,依据技术规范进行修补。修约人须将文件凭证留存备查。同一原因造成的数据连续时段异常、缺失等情况,可合并修补处理。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对审核中发现的缺失数据进行补录。

1、任一参数的烟气CEMS数据缺失在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缺失数据按该参数缺失前1小时的有效小时均值和恢复后1小时的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补遗。

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CEMS数据缺失超过24小时时,缺失的小时排放量按该参数缺失前720有效小时均值中最大小时排放量进行补遗,其浓度值不需补遗。

除颗粒物、气态污染物以外的其他参数的烟气CMS数据缺失超过24小时时,缺失数据按该参数缺失前720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补遗。

2、缺失CODcr、氨氮、总磷监测值以缺失时间段上推至与缺失时间段相同长度的前一时间段检测值的算术均值替代,缺失pH值以缺失时间段上推至与缺失时间段相同长度的前一时间段pH值中位值替代。如前一时间段有数据缺失,再依次往前类推。

缺失瞬时流量值以缺失时间段上推至与缺失时间段相同长短的前一时间段瞬时流量值算术均值替代,累计流量值以推算出的算术均值乘以缺失时间段内的排水时间获得。如前一时间段有数据缺失,再依次往前类推。缺失时间段的排水量也可通过企业在缺失时间段的用水量乘以排水系数计算获得。

同时缺失水质自动分析仪监测值和流量值时,分别以上述两种方法处理。

第十条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达48小时以上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排污单位应采取人工监测、备用机监测或者便携式仪器监测的方式取得监测数据,并按规定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数据监测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数据经审核后作为补录数据。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自动监测设施设置上下限,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自动监测设施的原始数据进行修改和删除;不得随意改变数据存储格式。

第十二条存储于排污单位现场端数据采集传输仪和自动监测设施分析仪内的数据,由排污单位或受其委托负责运行服务的社会化运营机构保存管理,保存期限不得低于1年。

第十三条上传于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平台数据库的监测数据,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规定备份保存。

第四章数据应用

第十四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值班制度,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和视频系统对重点污染源排污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采集、审核、流转和管理,对超标排污的重点污染源进行预警。

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出现小时均值超标时,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排污单位发出电子信息的警告,责令排污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同时以电子信息(类)的形式抄告有关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社会化运营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出现日均值超标时,社会化运营机构须在24小时内将核实情况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下属的环境监控机构)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处理意见单》,并提出是否立案意见交由环境执法机构处理。

第十六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月从平台中统计汇总生成本辖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分析月报》,并向数据使用单位通报和抄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数据审核工作开展不及时的社会化运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省、市两级环保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省环境监察总队每月从平台中统计汇总生成湖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情况月报,并向污染减排、污染防治和环境监察等数据使用单位通报。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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